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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规定(浙江省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

为加快提升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我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费提价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引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09号)和《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甬价费[201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补资金,是按照“保底线”要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以奖励形式补贴2000年底前建成交付、且收费标准已调价至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一定三年,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三条奖补专项资金遵循“政府引导、以奖代补、专款专用、早调多补”原则,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三区)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2000年底之前建成交付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调价至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宁波市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为有电梯住房0.70元/月·㎡,无电梯住房0.60元/月·㎡。)


第五条奖补期限自2019年至2021年底。按照“早调早补,先调多补”的原则,即截止到2021年底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至市里最低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可从调价到位时间点起享受奖补资金,按月进行奖补,年底统一结算。(具体时间点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为准)


对2018年已完成提价的老旧小区,给予三年(共36个月)奖补。


对已提价到位中途又下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低于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暂停奖补。或虽提价到位但收缴率低于70%的老旧小区,不予奖补。


第六条对2000年底前建成交付、且提价到位的老旧小区,按提价后实际收缴户数的面积,给予0.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1:1比例分摊。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划拨:


(一)市三区各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提价到位老旧小区面积、收缴率、提价后收缴户数的面积等数据报至属地物业主管部门。


(二)市三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老旧小区报送至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根据上报数据汇总计算奖补金额,报财政预算。通过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市三区财政局。


(四)市三区财政局将奖补专项资金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


(五)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拨付给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公共账户或社区单位计账,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等支出。


第八条市住建局应根据市三区当年上报数据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三区应将市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三区财政、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对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收缴率、奖补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将组织联合调查组不定期对各地奖补资金申请、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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