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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下载(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要带什么资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区)经营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正式实施,按新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总体分析,按照新的办税流程,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将更加便利。举个例子:


兰州市某建筑公司在西安市承接了一项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在进场施工前,企业在兰州市的税务机构填报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在8月企业首次到西安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应进行报验。由于客观原因工程需要延期至2019年11月30日,各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延期协议书》。企业应持协议书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前往西安市或兰州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将工程延长至协议书标明的完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1月20日施工结束,企业应向西安市的税务机关缴清所有税款及增值税附加,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西安市的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电子信息自动传递回兰州市的税务机关,企业可以直接向西安市的税务机关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至此,企业的跨省施工税务事项办理完毕。


随着新的税务机构成立后,38号公告的执行,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会更便捷。


原来企业完工后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时,需要在经营地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结清应纳税款,两头跑完之后才能到机构所在地原国税机关核销。现在,企业只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即可。


此外,原来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需选择“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一旦选择错误,可能会造成经营地漏征增值税附加等一系列问题。因机构合并,现在该栏目已改为单选项,消除了纳税人选择错误的可能,避免了由此可能带来的后续问题。


商妹提醒您:有效管控税务风险


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关的税务风险也要注意。


另一方面,企业要及时在经营地预缴税款,并在机构所在地抵减。实践中,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会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纳税人应引起高度重视。


附件: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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