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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合同编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合同编号写错了有没有关系)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因此,你公司异地出租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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