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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 税费)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需承担有关税费的涉税案例分析


这个从案例来讲解,可能更好理解



假设北京的A企业需每年支付境外B企业1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所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由A企业负担。根据中国与境外B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合计为12%,请问应如何签订合同才可以使B公司代扣的税费可以进其成本扣除?


在应税服务合同中,尤其是涉外应税服务合同中经常有规定让服务接收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税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服务接收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签订 合同税前价格,即将支付给外方的税后净受益还原计算为税前收益作为合同签订的价格,并正确履行包税条款下的代扣代缴义务。



设境外B公司应收的含税所得(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X,则


X/(1 6%)-X/(1 6%) ×10% -X/(1 6%)×6%×12%= 100万元


还原后的含税所得X=100×(1 6%)÷(1-10%-6%×12%)≈ 118.73万元


因此,合同中应签订118.73万元。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118.73÷(1 6%)×10% ≈11.2万元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 118.73÷(1 6%)×6% ≈6.72 万元


应代扣代缴的附加税费= 118.73÷(1 6%)×6% ×12%≈0.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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