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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吗)


实践中有时会有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负责在该地方建设某条公路(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可能会与矿业权人在先取得的矿业权矿区范围重合,因而发生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人在先取得的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的矿产资源的情形。那么,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该负责建设的政府部门应首先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核实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是否有在先取得的矿业权,如果建设项目确须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要先审批再补偿矿业权人;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有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未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而直接进行建设,压覆了矿业权人在先取得矿业权涉及的矿产资源。此时,矿业权人最终将不得不诉诸法院对建设单位进行索赔。此类案件有如下要点供参考:


1.在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时,建议首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一般较可能被认定为是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而主张行政行为违法及进而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方面,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很低,一般为50元;另一方面,行政诉讼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而且起诉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处长的规定,仅可主张扣除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一般而言,自起诉期限中扣除相应时间的难度,比主张提起行政诉讼导致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难度更大。因此,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又避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诉权、被驳回起诉。


2.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


从实践来看,矿业权人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勘查投入。该项损失主张依据为国务院137号文,其中明确勘查投入属于应予补偿矿业权人的损失。


(2)矿业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在⼴元市茂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纠纷上诉案【(2017)最⾼法民终493号】、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探矿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认为:探矿权、采矿权均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作为用益物权,具有财产价值,不仅包括矿业权人对其取得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还包括对矿产资源的物权收益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矿业权,应补偿或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该项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委托评估机构对于涉案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一般采用收益折算法计算矿业权价值。


(3)矿业权人的开采投入。该项损失为一般认可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设施、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环评、安监等等为取得矿业权、以及进行开采而进行的投入。


3.关于损失确定的其他原则


(1)行政赔偿标准不低于行政补偿标准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陈⼭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政赔偿再审案【 (2014)⾏监字第148号】、河南省卢⽒县⼈民政府、武伟错误执⾏赔偿⾏政赔偿再审案【(2019)最⾼法⾏赔申1293号】等多个案件中,针对因应予补偿而未补偿发生的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确立了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原则,而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市场价评估确定。


(2)直接损失包括必将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潍坊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刘全福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法⾏申5229号】、镇江市新源化⼯有限公司等诉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民政府⾏政赔偿案【(2015)⾏监字第1443号】等案件中,明确了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失”就是实际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必将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或虽非既得但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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