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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也可以报销交通费用

在企业员工因公出行中,交通费主要包括员工公共出行的交通费,私车公用、公司车的油费和通行费的报销等,具体如下:

为更好的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公共出行的交通费报销凭据应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进行规范,以便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优惠。接下来具体探讨下各类交通费的税费情况吧!

公共出行交通费---税费规范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旅客运输服务票据抵扣规范如下:

具体购入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规范可详见专题文章:《普票“进项抵扣”那些事儿!》

所得税

合理的公共出行交通费支出均可以凭合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包括上述允许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费用,以及不允许抵扣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航班行程单,直通香港的火车票,承担外聘专家机票,4月1日前的发票。

所得税扣除范围较增值税广,一般同时满足:1)支出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有关;2)支出凭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可在税前扣除了。至于扣除金额多少需要考虑交通费实质,即该支出的“用途”,是用于业务招待、福利费还是差旅费,需要会计人员判断其业务实质,从而判断是否能够全额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凭票报销的公共出行交通费中,涉及部分高管员工凭票报销交通补贴,即使票据合规,该部分应确定为“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若是不以避税为目的并且报销具有全员享受性质,不具备每月等额、按级划分等要素,可考虑将凭票报销的交通补贴款计入福利费在税前限额扣除,如员工可享受加班下班公共交通费用凭票报销,该补贴款可作为福利费列支扣除。因福利费较难与工资薪金进行区分,税务人员小心相关涉税风险。

油费---税费规范

增值税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预付卡可以先不开具普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成品油纳税人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以内的(如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情形的),允许抵扣。

所得税

1)公司车加油费可凭合规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私车公用,单位与员工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这些费用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是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但是费用发票抬头需要是单位的名称信息。

油费发票所得税扣除需根据油费“用途”来判断,账务处理上也需按照实质入账,可记入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并做相应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司承担老板、高管等部分人员私人车辆每月油费凭票报销等补贴性质款项,应作为“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通行费---税费规范

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通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的通行费计算规范如下: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所得税

所得税处理参考油费、公共出行交通费。

个税

凭票报销的通行费不涉及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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