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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岗位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摘要








出版经纪人,又称文学经纪人、文学代理人,是随着出版业、图书市场的发展和经纪行业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职业,是代表作者与出版机构打交道的机构或个人。换言之,出版经纪人是在站在作者立场上的,而非站在出版机构立场上的,作者、出版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是沟通作者与出版机构之间的桥梁。[1]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中,出版经纪人制度已经非常成熟,超过90%的图书的出版工作都有出版经纪人参与其中。而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存在一些出版经纪人(机构),但数量较少,作用也比较有限。随着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保护版权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网络文学的兴起,作家收入的整体提升所带来的出版经纪人佣金的提升,出版经纪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广阔,而出版经纪人制度的成熟和大量优秀的出版经纪人的涌现,很有可能会使国内纯文学困窘的现状得到极大的改善,并且刺激网络文学进一步健康的发展。


其实,我国现阶段不仅仅是出版行业需要成熟的经纪人制度,高速发展的动漫、短视频等与版权相关的行业也需要成熟的经纪人制度,且出版行业与这些行业之间可以实现跨界合作和融合发展,也会对相关的经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超越出版经纪人,发展成版权经纪人,其职责涵盖更为广泛多样的版权经纪。[2]


由于笔者都是出版社的编辑,所以本文更多的是从出版行业业内人士的视角出发,探讨现阶段国内出版经纪人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浙江联合出版集团成立版权经纪部门的可行性。




一、国内出版经纪现状


(一)现阶段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


据统计,我国现有中华、北京、上海、万达等28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公司。这些版权代理公司大多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并且挂靠在各地政府的版权管理部门名下,对如今的版权贸易市场的影响可谓微乎其微。而且这些版权代理公司大多从事涉外版权贸易,大多数业务是针对国内外相关出版机构而并非针对作者,与欧美出版经纪人在职责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故仅可称其为版权代理机构,而非版权经纪机构。


此外,在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北京、上海等地纷纷建立了版权贸易基地。不管是国内的版权代理公司还是版权贸易基地,对规范版权贸易市场,推动国内外的版权贸易所发挥的作用都较为有限。


除了上述版权代理机构和版权贸易基地,国内其实还存在一些小规模的出版经纪公司,它们的存在感比版权代理机构和版权贸易基地还要稀薄,在国内版权贸易市场的影响力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国内与出版经纪人职能部分近似的机构和个人


现阶段,国内与出版经纪人有部分相似职能的机构和个人有工作室、作家协会、文学网站,以及民营出版机构和传统出版社的编辑。


1.工作室


国内的有关出版的工作室主要有两种,一是作家自己成立的作家工作室,二是以全版权代理和运营为目标的图书工作室、漫画工作室等。


(1)作家工作室


作家工作室,即作家成立的工作室性质的公司(通过公司可以少缴税),雇用助理帮他打理一些相关事务,以及商谈相关的商务合作。


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此类工作室越来越常见,而且许多这类工作室坐落于网络作家村之类的园区之中。杭州滨江区在2017年成立中国网络作家村,其中就有不少网络知名作家的工作室。此外,绍兴上虞等地也已成立了类似的园区。


此类网络作家村,其本质还是政府层面的运作,作家村的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网络作家和相关企业落户园区。同时定期举办相关活动,进行出版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为网络作家和相关企业之间牵线搭桥,这就有点类似出版经纪人的职能。


然而,作家工作室的助理更多的是为作家处理一些日常的杂务,本身的职能和出版经纪人之间并没有多少重叠。而网络作家村是一种政府的扶持平台,它可以在许多方面帮助入村的作家,但对于日益市场化的版权贸易来说,并非一个立足长远的解决办法。


(2)图书工作室、漫画工作室等


国内在20世纪末21世界初涌现出大批图书工作室、漫画工作室。这些工作室签约作者、漫画家等,并负责运营这些作者、漫画家的作品的全版权。在国内现阶段,这些工作室和文学网站都履行着部分版权经纪人的职责。但是国内对这些机构的管理还不是很完善,很多新人作者对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也并不了解,所以导致了大量纠纷的产生。需要指出的是,全版权运营概念提出至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而言,是将文字作品等授权某个平台改编成有声读物、动漫、游戏、影视等,并由该平台进行运营的合作方式。然而这样的合作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运营能力有限导致IP价值开发不足,多次授权和转授导致改编权争议多发,后续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分成及利益无法掌控,等文学等。


2016年下半年,著名漫画家夏达和当时估值最高的漫画CP公司之一夏天岛工作室发生了纠纷,之后夏天岛工作室的一些签约漫文学画家纷纷和夏天岛提出解约。其矛盾的焦点主要是这些漫画家与夏天岛工作室签下了永久的独占著作权许可的合同。这就意味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这些漫画家就失去了自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即不能再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时也丧失了作品衍生开发所带来的各项收益),同时也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


这种合同的条款,就合作双方来说,是一种极度不对等的协议,并不利于双方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版权贸易的市场化运作。而究其根本,可以说漫画工作室是将漫画家当作一名私企的员工看待,而不是将其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让其与自己合作共赢。而出版经纪人则不同,出版经纪人是在作者与出版机构之间的第三方,而且他们的立场更偏向于作者,是作者版权的代理人,而不是掌控作者作品全版权的运营者。出版经纪人与作者签订的是版权代理协议,而非版权转让协议。根本立场的不同,决定了这些工作室和出版经纪人,在合作态度和处事方式上有着巨大的区别。


2.文学网站


文学网站是网络上的文学阅读与写作平台。国内一岗位些比较大的文学网站,比如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城等,一般会和作者签下合同,对签约意思作者的作品具有独家代理权(即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甚至约定作者在合同期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均属于签约作品,作者围绕作品大纲、线索、人物、情节而创作的前传、后传、旁传以及创作的与已完成的作品人物、情节有关的后续作品等均属于签约作品,等等。


这与前文某些工作室与作者签下的不对等的协议一样,必然会导致著作权纠纷的产生。2015年,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起点中文网运营公司)将《鬼吹灯》的原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以及先锋文化、群言出版社等告上法庭,起诉张牧野等侵犯《鬼吹灯》的著作权。最终玄霆娱乐胜诉,法院判决张牧野等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像这类玄霆娱乐与张牧野等之间的官司还有好几起,并大多以张牧野等的败诉而告终。张牧野不得使用“鬼吹灯”作为作品名称或主要章节标题,但是可以继续使用“天下霸唱”的笔名,以及“鬼吹灯”系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进行同类型盗墓题材的创作。[3]


原作者被起诉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不得以自己作品的名字进行创作,听起来匪夷所思,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张牧野早年与玄霆娱乐公司签下了不对等的协议,把“鬼吹灯”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永久地独家转让给了玄霆娱乐公司。这份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作者虽然可能事先对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不明晰,对自己作品的价值也没有准确的预估,但是他一旦签署了上述协议,就丧失了他本应享有的各项著作权的权益。如果有出版经纪人为作者争取相关权益,而不是全部交给资方操控,那么作者的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里笔者想再提一下玄霆娱乐的母公司盛大文学,以及盛大文学与腾讯文学合并后成立的阅文集团。可以说,不管是盛大文学还是阅文集团,对于当时的网文市场都是占据垄断地位的。资方面对作者和出版机构,都显得十分强势,从而导致出版产业链中各方利益分配不均,这对出版行业和版权贸易市场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盛大文学曾经在2009年推出了“十大金牌作家经纪人”的计划,但他们秉持着一贯的务虚大于务实的态度,最终不了了之。盛大文学由盛转衰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旗下的“大神”级作者纷纷出走。而这些作者之所以纷纷出走,一方面是因为盛大文学过于强势傲慢的态度引起了作者的不满和反感,另一方面是因为前文所提到的不对等的协议对作者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阅文集团在2020年5月陷入了合同风波,部分签约网文作者为了抵制阅文集团的代理人“霸权合同”“维护写手合法权益”,发起“五五断更节”。之后阅文集团高层与多位网络作家进行恳谈会,并随后发表文章,称其将修改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虽然看起来阅文集团作出了让步,网文作者通过抗议替自己争取到部分权益,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资方的垄断面前,大部分的网文作者还是孤立无援,难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到资本的侵袭。只有极少数“大神”级作者,可以用自身作品的影响力来和资方达成相对平等的合作。这本身就不是一种良好健康的行业环境。


3.民营出版机构和传统出版社的编辑


事实上,国内一些民营出版机构和传统出版社的编辑,现阶段也履行着部分出版经纪人的职责,比如做延伸产品的开发、代理影视版权、媒体宣传策划、签售讲座安排,等等。部分优秀的出版人在这些方面做得十分成功,甚至捧红了一些原本寂寂无名的作者,果麦文化董事长路金波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路金波最早是一名网络写手,笔名李寻欢,曾担任国内早期文学网站榕树下的总编辑,后来创办了果麦文化。他对旗下作者韩寒、李继宏等人作品的成功运作堪称行业典范。可以说,路金波早期做网络写手时累积的人脉,身为一个作者与其他作者之间产生的共情,以及之后担任文学网站编辑时获得的一些经验,是他日后成为一名成功的出版人的基础。


再如前九久读书人副总编彭伦。彭伦起先是一家文学报刊的记者,业余翻译了一些国外的作品,渐渐对出版行业产生了兴趣,随后加入了上海九久读书人,后来又打造了“群岛图书”品牌。在进入出版行业后,彭伦几乎每年都会参加法兰克福书展或伦敦书展、文学节以及各种出版交流项目,结识了众多外国出版人和编辑。他与爱尔兰知名作家科尔姆托宾等人有着良好的友谊,这些国际人脉帮助他拿到了一些国外知名作家著作的版权并成功出版,获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比如爱尔兰作家萨莉鲁尼的《聊天记录》和《正常人》)。同时,彭伦现在还致力于将国内一些作家的作品介绍给国外的出版机构,金宇澄的《繁花》就经由彭伦授权给多个国家的主流出版社。彭伦对出版外国文学的热情,以及他外国文学方面的专业能力(他本人也是一名较为优秀的译者),与国外出版人和国外知名作者的沟通能力,奠定了他在外国文学出版事业上的成功。


然而这样的例子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编辑对作家在本职工作以外提供的帮助都是义务的,或者收效甚微,这与出版经纪人立足契约、抽取佣金的回报方式是截然不同的。而且,绝大多数的编辑,特别是传统出版社的编辑,还要承担审稿、编稿、走系统流程,以及工作中的诸多杂务,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面面俱到,成为领导所要求的“全才”。随着出版行业的日益市场化,出版业业内其实更需要有专业特长的人士,将他们分配到高度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让他们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方能在当下竞争如此激烈的出版业中脱颖而出。其实国外的出版经纪人本身就承担了一部分对稿子的筛选、审稿工作。如果国内的出版经纪人制度成熟,是否可以考虑将审稿和编稿两项工作分开,分别交给更适合从事这两项工作的人去做?




终上所述,国内现阶段版权经纪制度十分不成熟,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和版权经纪公司等,对出版市场的影响力都微乎其微,而且它们的运作模式与西方成熟的出版经纪人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国内与出版经纪人职能部分近似的机构,除了小部分由政府扶持外,大部分由资方所掌控。它们的立场和出版经纪人的立场是截然不同的,它们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而非将与作者、出版机构三方合作共赢摆在首位,因此引起了众多版权纠纷。




(二)国内出版经纪人所面临的问题


虽然出版经纪人的生存空间受到上述机构的挤压,但是出版经纪人的部分职能是上述这些机构所无法取代的。那为什么国内目前出版经纪人还未普遍存在,在出版界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呢?我们觉得其中原因有以下几点:


1.出版机构对出版经纪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抗拒心理


目前,出版机构,特别是传统出版社,和作家的大多合作还是基于人情和关系。出于对某个编辑或某家出版机构的信任,作家一般会和特定的出版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这种现象也不光是我国出版行业所独有,其实我国其他行业或多或少也都有点人情社会的影子。


而西方的出版经纪人在和作者签订契约后,会将作者的作品同时推荐给好几家适合出版这部作品的出版机构,然后从中选择竞价最高的出版机构。这是因为出版经纪人是抽取版权贸易佣金的,出版机构出的价格越高,作者的版税就越高,而出版经纪人的佣金也就越高,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当然,西方的版权贸易也并非不讲人情关系,还是有一些作者是因为对编辑的信任而和特定的出版机构进行合作的。


国内的出版社目前对于出版经纪人还是较为抗拒的,首先是因为它们觉得并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从而提高出书的成本;其次是因为它们觉得,“价高者得”这种竞价模式对于它们争夺版权是极为不利的;最后是因为它们觉得出版经纪人无法提供除签约作品以外的其他帮助。而民营图书公司的思路更为灵活,它们的团队中虽然没有出版经纪人一职,但是还是有些人承担了一部分出版经纪人的职能,比如前文提到的果麦的路金波,所以它们对外在的出版经纪人的需求并不强烈。


现阶段国内的出版社普遍选题策划能力低下,基本不培养新的作者队伍,盲目代理人争抢头部作家资源,而限于有限的财力,往往在和民营图书公司的竞争是什么中败下阵来(其实并不全是因为竞价失败,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决策失误,以及专业投入、专业能力的不足)。


表面上看来有出版经纪人参与的版权贸易似乎不利于传统出版社,事实上出版经纪人制度对于传统出版社,特别是一些中小出版社是利大于弊的。


任何事物如果没有新鲜血液的加入,很快就会面临消亡的结局,传统文学和传统出版业也是如此。现阶段一些新作者想要向出版社投稿,基本是泥牛入海,有去无回。这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的投稿确实是没有出版价值的作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出版社的编辑并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过滤稿件的工作。而传统出版社也没有其他挖掘新作者的渠道。


西方的出版经纪人充当了稿件过滤器,他们以第三方的视角对书稿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筛选掉那些没有出版价值的作品,同时又可以针对书稿的问题向作者提出修改意见,协助作者修改稿件以更加符合出版要求,更加具备市场价值。这为出版社的编辑省下了大量的案头工作。


而且,出版经纪人会为出版社承担挖掘新作者的工作,《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罗琳在写出第一本《哈利波特》之后,因为其只是一名在业内毫无知名度的单亲妈妈,被十多家出版社退稿,直到她得到了出版经纪人克里斯多夫•里特的帮助。克里斯多夫•里特将《哈利波特》推荐给了位于英国伦敦的一家中型出版公司布鲁姆斯伯里,而布鲁姆斯伯里出版公司在出版《哈利波特》后大获成功,一跃成为国际知名的跨国出版集团。


当下的传统出版社,不应该只把目光放在头部作者的作品身上,更应该去寻找一些把握时代脉搏、符合时代潮流,有思想性、文学性的作品,而这些作品不可能都出自那些已经在圈子内享有盛名的作者之手。出版经纪人的存在会为新作者和传统出版社提供大量机遇。


2.大多数作者没有意识到出版经纪人对自身的重要性


现阶段大多数国内的作者没有自己的国内经纪人,少部分有国内经纪人的作者也多是聘请自己的亲戚或好友担任自己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的职业素养水平可想而知。许多知名作家拥有国外经纪人,国外经纪人帮助他们把作品的版权转让给其他国家的出版机构。例如知名作家阿来就是通过美国的出版经纪人联系到了美国著名的文学出版社休格顿出版公司,将《尘埃落定》一书的英文版版权以15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并在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发行。


其实国内一些作者已经意识到出版经纪人对于自身的重要性,但是其余大部分作者基本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一个优秀的出版经纪人,可以帮作者签约到出价更高的出版机构,可以帮助作者向出版机构查清账目、讨要版税,可以帮助作者处理合同相关的事宜,可以帮助作者进行图书的宣传营销活动,可以帮助作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有声读物改编等……一个优秀的出版经纪人在图书出版过程中体现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所拿到的佣金。


3.国内版权贸易,特别是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为资方所垄断


如前文所述,盛大文学和阅文集团先后对国内的网文IP市场形成几乎垄断的局面,这严重挤压了出版经纪人在网络文学上的生存空间。再加上其他由资方控股的掌阅、晋江等,网文市场几乎陷入全部为资本所掌控的局面。资方太过强势,甚至竭泽而渔,这对于尚处在发展阶段的网络文学来说不是一件好事。事实上出版经纪人的介入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局面。


4.国内作家整体收入不高导致出版经纪人的佣金微薄


相比于影视行业的演员等职业,作家的收入确实相对微薄。但是如今网络文学兴起,网红经济日趋成熟,IP产业化运营飞速发展,作家通过其作品所能获得的收益不仅仅限于稿酬,他们可以通过作品的影视剧、动漫游戏改编获得收益,甚至还可以通过短视频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获得流量变现的收益。这些收益很可能会远超其在稿酬上的收益,也为出版经纪人带来了更多的佣金空间。不过,这种局面也对出版经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版经纪人要适应时代的变化,争取在新媒体上也有所开拓,故我们在前文提出了版权经纪人这一个概念以定义更广义的版权经纪行为。


5.缺乏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


国内目前没有出版经纪人协会,而出版经纪人制度相对成熟的西方,各国都成立了相关协会,在出版经纪人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以美国作家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Authors’ Representatives,简称AAR)为例。AAR以其网站(http://aaronline.org/)为主要平台,为代理人会员和作者们提供服务。代理人会员通过在网站登录来查看近期的项目、最新的资源和合同通知等内容;而作者们也通过浏览网页了解AAR的相关信息,并且可以利用网站的检索功能,查看各位代理人的资料,寻找适合自己的代理人并与其联系。AAR有严格的准入制度、严格的会规(行业自律机制)、强大的检索功能、庞大的数据库、丰厚的会员权益,为作家代理人(即出版经纪岗位人)和作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行业的规范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4]


6.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


现阶段,出版经纪人行业没有可以依据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出版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国家曾出台过《经纪人管理办法》,但于2016年废止。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没有行业准入制度,也没有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很可能会使出版经纪人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一些乱象和问题。




我们希望国家能出台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版权贸易市场和出版经纪人行业进行规范,对出版经纪人行业进行政策扶持,帮助其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帮助其良好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希望国内的作者和出版机构能转变观念,接受出版经纪人,给出版经纪人留出赖以生存的土壤。出版经纪行业的成熟和优秀出版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对于现阶段国内出版行业的各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对于传统文学和网络文学的发展,更是一剂不可或缺的强心剂。




二、国内出版经纪人所需要的职业素养


1.对出版行业和文化产业具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能够正确评估作品在市场上的价值


出版经纪人只有对出版行业和文化产业具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才能够筛选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书稿,才能够正确评估作品在市场上的价值,才能够将书稿推荐给合适的出版社,才能够更好地替作者争取权益……对出版行业和文化产业的了解是出版经纪人从事版权贸易活动的基础。例如,以版税方式结算稿酬,很多作者在收到第一笔预付版税后,对后续重印、加印的数目并不清楚,导致他们有可能无法足额收到后续的稿酬。如果有懂行的出版经纪人替作者向出版机构核实账目,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出版机构按期支付稿酬,就可以切实地维护作者的利益。而要做到上述这一点,就要求出版经纪人了解出版机构的出版流程和回款周期,以及出版流程中的一些隐性规则。


2.熟悉《著作权法》等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


熟悉《著作权法》等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出版经纪人必需的素质之一,这一点在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中尤为重要。美国的著名出版经纪人莫顿詹克罗(Morton Janklow)原来是纽约一家著名律是什么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的朋友萨菲尔(Safire)曾是尼克松的秘书,写了一本揭露水门事件内幕的书。詹克罗通过代理这本书进入了出版经纪行业。詹克罗以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从出版合同及其相关的各种文件中为作者谋求最大收益。如遇到有违反合同之嫌的出版商,他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作者的利益。[5]西方有一批像莫顿詹克罗这样由律师转型的出版经纪人,这一方面说明出版经纪人必须具备法律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说明西方的出版经纪人是有利可图的。


3.具有出版相关的社会关系和营销渠道


在国内出版经纪人行业尚未成熟,出版经纪人行业自律协会尚未成立的当下,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出版经纪人,必需在业内有一定的人脉关系,这是目前国内获取作者方和出版方信任的唯一途径。此外,出版经纪人最好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并熟悉新媒体上的营销运作,这样就能给作者和出版机构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在新媒体运作方面,果麦文化在B站(即哔哩哔哩,英文名称bilibili,简称B站)上对罗翔、戴建业等人的运作堪称典范。以戴建业为例,他本是华中师范大学的一名教授,2018年,超星名师讲坛将戴建业的讲课视频截取了片段放到抖音上,一下子使其收获了众多粉丝。之后,又有UP主将其讲课视屏上传到B站上,也大受B站用户的欢迎。果麦文化见机第一时间和戴建业签约,并在B站上开辟了视频号“戴建业老师”,截至目前,此视频号已经有248.4万粉丝。果麦将戴建业的一些旧书重新设计封面,更换标题后出版,原本之前十多年销量只有数千的旧书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卖了数十万册。如今“流量为王”的网红经济如火如荼,这对于出版经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获得流量,将流量变现,这是新形势下的出版经纪人亟待思考的问题。


4.具有向海外推介作者作品的能力


向海外的出版机构推荐其他语种的版权也是出版经纪人的职责之一,因此出版经纪人也肩负着文化输出的重任与使命,助推中国文化走出去,走向全世界。而且将中国作者的作品推销至海外,能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


5.具备为作者代理其作品著作权中各项财产权的能力


随着版权贸易的发展,作者作品的版权转让不再仅仅局限于文本的发行权,影视、动漫、游戏的改编权,电子图书的发行权等,很可能其收益远超出版图书所获得的收益。这就要求出版经纪人熟悉各个相关平台的运作模式,向各个相关平台推销作品的各项衍生权益。


6.善于谈判,有商业头脑,能为作者争取最大化利益
出版经纪人如果要为作者争取最大化利益,必须善于谈判,有清醒的商业头脑。克里斯托弗里特在刚刚为J.K.罗琳代理第一本《哈利波特》时,曾向12家出版社提交了手稿,却收到了12封退稿信。最后,他以2500英镑(约3420美元)将英国及英联邦地区的发行权转让给了布鲁姆斯伯里出版公司。在《哈利波特》成为畅销书后,他以略高于1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了美国地区的发行权,并以180万美元出售了电影版权。如果克里斯托弗里特没有清醒的头脑,在作品没有成为畅销书之前,将版权一股脑儿地以低价出售给某家出版商,那么他不仅不能为J.K.罗琳争取到合理的收益,也不利于《哈利波特》的出版与销售。




终上所述,如果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出版经纪人,必须具备多项职业素养。但是一个人是无法面面俱到的,只有一个成熟的团队,才能应对我们提出的上述各种情况。




三、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成立版权经纪部门的可行性以及组织结构


(一)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成立版权经纪部门的可行性


西方的出版经纪人制度已经十分成熟,有许多知名的出版经纪人,比如安德鲁怀利代理了上千名作家的作品,包括米兰昆德拉、大江健三郎、莫言、布罗茨基等知名作家。国内出版经纪人的概念虽然提出了二十多年,但至今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此,我们建议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以下简称浙版传媒)成立版权经纪部门,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版权经纪部门的成立可以弥补集团下属各个出版社的短板。集团目前下属的各个出版社,在开发优秀的市场选题、争夺头部作者资源、培养新作者、进行著作权维权、图书的营销推广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而版权经纪部门可以极大地改善这种局面。


第二,版权经纪部门的成立可以促进集团下属各个单位交流合作,明确分工,资源共享意思。现阶段集团下属各个单位之间的交流明显不足,如果成立版权经纪部门,会促使各个社之间分享优秀的作者资源和营销渠道,互通有无,这对于各个社都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


第三,版权经纪部门可以帮助集团各个出版社的图书走出去,响应国家号召,为中国的文化出海添砖加瓦。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文化出海,向世界输出中国文化,出版行业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主阵地,更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职能,而版权经纪部门在其中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四,集团下属各个单位有相应的人才储备,基本能满足成立版权经纪部门的需求。各个社都有一些优秀的编辑、营销人员,符合出版经纪人的初步要求,如果从各个社抽调人员,再针对一些特殊岗位进行补招,即可完成搭建团队的工作。


第五,集团成立版权经纪部门,可以有效降低作者和出版机构对出版经纪人的抵触心理。集团下属的出版社有一些长期合作的作者,他们是版权经纪部门潜在的签约作者。集团下属的出版社如果能够从版权经纪部门中获益,推而广之,其他出版社也会与集团的版权经纪部门展开合作。基于这一点,并且基于出版经纪人是作者代理人的身份,集团的版权经纪部门必须独立于出版社之外,甚至与各个出版社平级。


第六,集团若成立版权经纪部门,在国内尚属于先行者,足以成为业内表率。之前国内的一些出版经纪公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但是我们认为当下出版经纪人制度成熟的时机已经到来,而出版行业、中国文学、中国网络文学也亟需优秀的出版经纪人破局。


基于以上观点,我们认为浙版传媒集团成立版权经纪部门[6]是可行的。


(二)版权经纪部门的团队架构


我们建议可以根据上述出版经纪人所需求的职业素质挑选人才,构建团队。


版权经纪部门可以是由集团主要控股的合资子公司,由知名出版人挂帅。知名出版人可以从集团外聘请,他必须有一定的业内影响力和强悍的业务能力,全面了解与出版经纪人相关的各个行业的知识和信息。团队以具备专业才干的年轻人为主,比如擅长策划、审稿、法务、衍生版权、营销、新媒体等方面的人才。团队中要有数人具备与国外出版机构熟练沟通的外语基础,有信息与资讯的搜集、把握能力,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国内外新书资讯、出版业的动态……




我们分析了国内出版经纪制度现状及相关问题,认为国内其实存在出版经纪人的生存空间,而出版经纪制度的成熟,优秀出版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对于当下中国的出版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浙版传媒能够成立版权经纪部门,我们希望这个部门的团队能够高度分工,规范可靠,遵循国家的出版政策与法规,为中国出版业的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丁杨,袁敏,严歌苓,等.中国是否需要文学经纪人[J].江南,2014(1):79-86.


[2] 戴云波,马莉.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制度:出版业的两个命门[J] .中国版权,2012(4):46-48.


[3] 孙万军.西方出版经纪人模式的发展与变迁[J] .出版科学,2013(1):5-7.


[4] 汪全莉.我国出版经纪与代理中介服务模式及其优化探析[J].出版科学,2015(5):25-29.


[5] 葛琦,杜恩龙. 美国作家代理人协会(AAR)视角下的美国出版代理业发展[J] .出版广角,2016(12):27-29.


[6] 邓元宏,杜恩龙.危机管理视角下我国出版经纪人的发展前景[J].出版科学,2016(5):34-37.


[7] 夏红军.出版经纪人发展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5.


[8] 姚倩.出版经纪人与中国出版业的发展[D].长沙:湖南大学,2005.


[9] 汪全莉.我国出版中介机构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4.





[1] 美国的著名出版经纪人莫顿詹克罗曾成功地起诉了出版商威廉-莫罗公司违反合同,开创了作者权利的新时代。他说:"我们把出版商从领头的位置上拉了下来,让作者坐在上面。出版商是可替代的,而作者是不可替代的。……我不是要强迫出版商出版这本书。我只是试图迫使出版商为其付费。"引自https://en.wikipedia.org/wiki/Morton_L._Janklow。


[3] 可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19)》。


[4] 葛琦,杜恩龙.美国作家代理人协会(AAR)视角下的美国出版代理业发展[J].出版广角,2016(6):27-29.


[5] John B. Thompon. Merchants of Culture [M]. Malden: Polity Press,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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