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缴纳“两税”的同时,需要就其实际缴纳的“两税”计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它遵循“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的规则。
征收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
以下两种情形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附加费育费附加:
(1)在月3万、季9万减附加免增值税的小规费用模纳税人企业。
(附加费2)在月10申报万、季30万的也实际教育费缴纳增值申报税、消费税的企业。
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怎么缴纳怎么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税率(2%)
案例分城建析
某企业2018年11月被查补增值税5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元,并加收滞纳金6000元附加,处以罚款2000元。
费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附加税附加税和罚款。
所以该企业当月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城建附加=500003% 50000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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