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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收入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免征的增值税税,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3号财政部发布两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7号已明确,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北京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方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一方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另一方相应调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支出调增的一方,需要获得发票方可扣除么?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集团内无偿资金往来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时间:2020-1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天津市税务局:


我公司属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我公司集团资金管理模式为资金池模式,即:资金统一上划集团,项目子公司根据集团母公司指令,与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发生资金往来。资金往来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均未计息,属于无偿往来款行为。现向上级税务局领导咨询: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所得税收入的确定,其中利息收入并不包含集团内公司间往来款无偿资金使用行为。是否无需做纳税调整,此类无偿资金往来行为是否不产生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产生的无偿往来款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


按照《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故你公司在2019年之前产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借贷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税务局: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现在整个国家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


答复时间:2019-04-24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规定:“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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