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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12月31日截止!这种发票不能再开了会计还不知道就麻烦了

紧急提醒大家!2021年5月1日起启用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后不能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了,会计还不知道麻烦就大了!



发票无小事!我们也借此给大家盘点一下让人头大的发票分类和抵扣的问题。内容非常干货,建议大家收藏!


一、注意!这4种普通发票 也能抵扣进项税!



提到普通发票,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不能抵扣!事实并非如此。下面4种普通发票也可抵扣!


(一)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客票,统统可以抵扣进项!


国家明文规定:


划重点:


1. 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 对于专门用于福利、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


3. 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4. 计算抵扣时需要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区别在于开具人不同,计算抵扣的方式是一样的。


国家明文规定:



划重点: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者代开,发票左上角会有“收购”两个字;农产品销售发票是由农产品销售单位自行开具。


2、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都是计算抵扣,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其中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三)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有两类,一是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二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前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者不得抵扣。



划重点:


1、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


2、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4、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二、这些情形,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弄错了,小心被罚!


1.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但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

(1)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4.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

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5.外购商品用于个人消费

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资产范围包括: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正常损失指因不可抗力或合理损耗造成的资产损失,对应进项税可以抵扣。

(3)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时,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得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7.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8.非烟酒批发企业购买烟酒

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跨年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还有一个月就跨年了,很多财务人员就会很焦虑,2021年的发票,2022年还能处理不?跨年发票如何处理才不留隐患?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跨年报销及发票"的相关问题。 


想要明确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跨年发票!


一、跨年发票是什么?


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款项支付也在2021年度,但是发票是2022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二、第一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2年会收到2021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1年预计于2022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如果取得了发票(不管这个发票是2021年开具的还是2022年开具的),直接把发票附在2021年这张凭证后面即可。汇算清缴时候允许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取得发票呢?这种情况,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暂不认可这笔费用在税前支出,需要先把这笔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当然这并不代表这笔费用永远不能扣除了,如果之后取得发票,还是可以追补扣除的。所谓追补扣除,也就是到费用所属期去调整纳税申报表把这笔费用扣在当期,当然,追补扣除是有五年期限的。


三、第二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第二年经办人员才拿过来报账,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理论很简单,还是权责发生制。还是应该入到上年,但是上年都结账了,怎么入账呢?这就用上了“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分录虽然是做到2022年的,但是不影响2022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里面去了。


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自然也是在2021年的汇算中处理,已经汇算了那就调整申报表,把这个费用加到所属期去扣除,没有申报那直接就把这部分费用算进去税前扣除。所以不建议大家在1月、2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很可能会返工。


【例】2021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2年想报销,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



实践中,如果跨期金额比较大,就应该按上述规范操作处理。如果金额不大,很多企业觉得麻烦,就直接记入当期费用了。


如果直接记入当期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这个问题,要求进行纳税调增补税时,企业可以考虑再进行调整,也可以直接认了。


当然作为一个正规公司,内控还是要做到位,首先应该年底结账之前通知及时报销入账,其次一个缓冲期最多定在次年1月,一个月时间处理一下这种跨期发票,我觉得都是合理的。如果全年各个月都有上年发票,那就有点过分了,扪心自问一下,是不是财务工作不到位?



四、总结


与其苦于如何处理跨年发票,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从源头治理,避免或者减少产生跨年发票,财务对内讲究的是按程序办事,对外也要立规矩!要做到: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要求公司合作商及时开票,定期清查发票未到位企业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调整,保证账面不出错。


四、补充知识:发票认证、计算和抵扣注意事项


(一)发票认证的基本规定


需要认证的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认证时间

取消认证时间要求


认证途径

  • 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认证
  • 联系服务商购买网上认证系统
  • 通过办税服务厅认证


不得抵扣的情况

  • 重复认证
  • 己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 密文有误
  • 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重点须知:


1.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发票计算扣除的基本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买价x扣除率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5%) x5%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票价 燃油附加费) ÷ (1 9%) x9%

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进项数额的基数

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 (1 9%) x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票面金额÷ (1 3%) x3%

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方可抵扣

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注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种子、种苗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打印收购字样。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第六条


二、《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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