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会议纪要只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会议纪要具有确定某一行政事项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因此具有证据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二审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在没有查清事实,没有充分保障深圳市某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就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某公司不服深圳市某某局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某某局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深圳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再生混凝土项目合作协议书》、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关于某同志调研工作的会议纪要》、《关于研究协调某工程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 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研究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临时用地有关工作会议纪要》、《调研某公司有关工作会议纪要》、《调研某垃圾处理规划有关情况会议纪要》、某领导调研讲话视频等证据以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深圳市某公司参与了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是西部沿江新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的合作方,有权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其于 2020年7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调研某规划有关情况会议纪要》提及:“大力支持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建设……某集团、深圳市某某公司要深入研究, 进一步优化某综合利用厂项目合作模式,……加快解决该项目永久用地问题……”。参加该次会议的有深圳市某局时任法定代表人;而同时间某领导调研讲话视频显示领导在讲话中提及某公司和被上诉人深圳市某公司。
【法院判决】
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深圳市某某局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时理应知道深圳市某公司参与涉案项目合作以及参与建设涉案建筑物的事实,深圳市某某局在没有查清事实,没有充分保障深圳市某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就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 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某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意义】
【楹庭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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