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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在刑法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但在行政法立法上,对于首次轻微违法,又没有造成太大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一直缺乏免罚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或者危害后果来看,犯罪比行政违法都要严重得多,轻微的犯罪都可以免罚,轻微的行政违法却没有免罚依据,多少有些不太合理。


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立足实际,对此作出了安排。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体现了立法尊重人的基本生理规律,可以说行政立法越来越科学,也越来越接地气。



为什么说初违可不罚接地气?

古语有云:“不知者不罪。”


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法律适用中,行为人知不知道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不会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最多作为自由裁量的一些考量,判断当事人主管恶性的大小。


既然古人都说了不知者不罪,那么,法律对于不知者给予处罚的正当性依据是什么呢?


这个正当性依据源于法律推定。


在法理学中有一个原则:“法律一经公开,就推定在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道无需多说,就是你已经看到或者听到过,变成了脑子里的记忆储备。


什么是应当知道呢?


应当知道通俗的来讲,就是说你知道算知道,不知道也算你知道,推定你知道。


是不是有点耍无赖的意思?


法律公开即推定其效力范围内的人都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则这一原则,放在古代有其合理性。


因为古代中国礼法不分,大多数的法律规定都与当时的道德和礼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即使一个人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则,但根据当时社会上奉行的道德和礼,其行为时一般都会产生内心不确信,会对行为的对错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比如,杀人、欺君、盗窃、抢劫等行为,本就是为礼制所不容,行为人虽然不知道实施了上述行为会受到哪一种具体的刑罚,但其在实施时是能够意识到自己本身的行为是错误的,是可能被法律制裁的。


这样的情形下,基于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行为违法而给予处罚,也就具有了正当性。


但推定知道这一原则,放在当代法律背景,特别是行政法背景下,就不完全合理了。


行政管理中,有很多规则仅仅是为了方便管理、维护秩序的需要,与社会道德并没有太过紧密的联系。


比如,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服务,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这一规则,与社会道德就没有一分钱的关系,仅仅是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


而且,就目前的现状来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成千上万,多如牛毛,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统计出一个具体的数字,没有任何一个律师,甚至国家级大法官能说已经知道了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


一个人要完全知道行政类的法律规范,那得需要多大的脑容量?这根本是不可能的,超级记忆小神童都做不到,这违背了人类的基本生理规律。


所以说,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更加接地气了,对于那些因确实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而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实际,给予教育、提醒,对其普法,帮助其了解法律规定,按照不知者不罪这一古老的观念,自由裁量是否处罚。



初违可不罚条款适用中要注意的问题

执法机关在适用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可不罚,而不是不可罚。该规定赋予执法机关在执法时,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决定罚与不罚,并不代表对该类行为不可以处罚,如果确实需要处罚的,就算是初次违法也要依法处罚。


二是行为人应当是初次违法被查获。这里的初次违法,个人理解为是初次对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定的违反,也即是说,就算行为人有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但如果其每次违法违反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都应该认定为是初次违法。


三是要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前提条件。


四是要注意区分危害后果轻微和未造成危害后果两种情形,初违可不罚的条件之一是危害后果轻微,是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形下适用,如果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应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于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必须不予行政处罚,没有裁量的余地;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五是要及时改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在最短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并把改正情况报执法机关。



南山结语

新行政处罚法虽然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抽象,并没有对何种情形属于危害后果轻微,何为及时改正作出具体的规定。


该条款的适用,还需要有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则。


南山虽然对此有一些个人的认识,但文中就不多说了,毕竟自由裁量本就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说了可能会对大家产生误导。


具体如何判断,期待上级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自由裁量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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