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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工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自行建造的厂房要交房产税的吗?)


参考政策


1.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帝子财税〔1986〕008号),19。新建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竣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建筑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缴纳。全民所有的产权由管理单位缴纳。产权被典当的,由典当行支付。财产所有人或典当人不在财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财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2。关于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买存量房的,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地产的,从交付出租、出借房地产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财税〔1987〕3号)规定:


栅栏、烟囱、水塔、变电塔、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温室、砖瓦石灰窑和各种油气罐等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不属于不动产,不征收房产税。房屋附属设备说明明确,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其价值一般不单独计算的配套设施。主要有:供暖、卫生、通风、照明、燃气等设备;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电力、电信和电缆导体;电梯、电梯、过道、晾晒台等。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房产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


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达到设计要求,所有以房屋为载体、不能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供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建筑设备等,不论是否单独核算、在会计上核算,都应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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