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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文件附件5(财税2012年82号文件全文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1〕173号


深圳市鹤阳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68532912D):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


你公司接受深圳市丰祥泰电子有限公司2016年5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614,107.48元,税额104,398.09元,价税合计718,505.57元。你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第二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4,398.09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少缴2016年5月增值税104,398.0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307.87元、教育费附加3,131.94元、地方教育附加2,087.96元。


(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志龙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3份,金额37,329,254.26元,税额6,345,973.27元,价税合计43,675,227.53元,对应的出口日期在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涉及94份出口海运提单,涉及出口货物销售收入5,986,519.50美元,涉及已退税额6,345,973.35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的规定,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三)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所便函〔2015〕5号)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你公司失联未提供会计资料,难以查账,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2015年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86,736.54元,2016年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0,298.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6年5月增值税104,398.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07.87元、2016年5月教育费附加3,131.94元、地方教育附加2,087.96元,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55,852.99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追缴你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并取得的出口退税6,345,973.3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出口业务视同内销追缴增值税5,490,524.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4,336.74元、教育费附加164,715.74元、地方教育附加109,810.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47,035.23元,其中2015年886,736.54元,2016年260,298.69元,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573,517.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款合计13,479,576.20元、教育费附加167,847.68元、地方教育附加111,898.45元,罚款629,370.61元,共计14,388,692.9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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