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绵阳市的工商局有哪些(工商局注册公司查询)


成都中院在工商局审理四川宜宾某集团公司诉四川绵阳某酒业公司、胡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某酒业公司、胡某主张被诉一品牌酒的包装、装潢享有在先使用权,并举出盖有工商局绵阳市某县工商局广告管理专用章的(1997)户外广登字第某号糖酒会宣传单、(1998)、(2004)、(2006)户外广登字第某号、某号注册公司、某号样稿及盖有贵州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查询的贴牌加工协议(落款时间为1998年7月16日)及备案通知(落款时间绵阳市为1998年8月29日)加以证明。上述分别形成于1998年、2004年的贴牌加工协议、广告样稿,包装盒装潢图样上均印制有“1389045xxxx”的手机号码。


为核实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成都中院的分别向四川某县工商局、贵州某市市场管理局查证上述材料的备案等情况。某县工商局的复函称,上述证据上的印章为其单位广的告管理专用章绵阳市,备案材料因“5.12”地震已毁损。某市市场管理局复函称,贴牌加工协议未备案,该协议上的签署意见、食有品委托加工备案专用章、单注册公司位印章以及通知均不是该局出具的。


同时,成都中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核实,1389045号段正式哪些启用时间是2004年6月24日,“1389045xxxx”号码开通时间为2004年9月20日,登记机主是被告胡某。


综上,成都中院认为,被告四川某酒业公司、胡某所举示的上述证据均不具有真实查询性,其中1998年、2004年户外广告样稿以及1998年的贴牌加工协议及有备案通知能够确定均为伪造的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哪些》的相关规定,四川某酒业公司、胡某伪造证据数量较多,且贯穿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一审等期间,情节较恶劣,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工作,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