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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验收意见(对审计报告提出审理意见)

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多次报审理送结算资料,但业主方一直不予结算,并以未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下,承包方的工程尾款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百万工程竣工后迟迟不验收结算


正某公司诉称,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软装工程,但国某公司一直不对合同款项予以结算,其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合法利益,为此请求判令国某公意见司偿还合同欠款110万元。


国某公司则辩称,涉案项目的验收以及结算并没有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正某公司主张的结算价没有明确的依据,价格明显偏高,他们通过市场多方询价,认为最终的核算价意见格应为97审理万元。

审计

法官判案:已签合同,临结算才通过市场询价,不符合合同约定


究竟正某公司请求国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正某公司已完成涉案软装工程并已交付给国某公司使用,双方理应及时予以结算。正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软装移交清单》的附件已列明移交的物品品名、图片、数量等,由此可知双方就合同履行项目在2020年8月移交时进行了确认,未见国某公司提出对涉案软装工程有异议,涉案软装工程应视为已验收合格。


此外,国验收某公司提出正某公司结算价格偏高,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获取的结算价格远低于正某公司的报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软装工程合同,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对式,单价包含主材费、设计费、人工费、安装费等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费用,故国某公司仅基于交付物品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去核算结算价不符合合同约定。


为此,涉案软装工程如因双方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成就,明显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国某公司现以涉案软装工程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且国某公司亦实际使用涉案软装工程近一年,故国某公司应当向正某公司支付涉案软装工程的款项。


关于国某公司应支付款项金额的认定问题。正某公司、审计国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双方均有结算的义务。正某公司多次催促国某公司进行结算,并在2020年9月28日电子邮件中告知国某公司计算出最终结算金额为1296802.73元,该价格与涉案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的总价基本一致,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签署《软装移交清单》,因涉案软装工程有约定一年的质保期,故本案的款项应当扣除5%的质保金,再扣减国某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26万元,国某公司现应向正某公司支付971962.59元。国某公司通过市场询价得出的结算价格未有事实依据,且与合同约定总价差距较大,不予采纳。报告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国某公司向正某公司支付软装工程款971962.59元。


国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不以有无书面确认材料认定


结算扯皮是合同主体经常发生纠纷的原因,根据报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业惯例,工程一般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才会进行下一步的结算,虽合同会明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结算后一定期限内支验收付工程尾款,但实践中,不排除工程施工完毕对后业主方无故不配合相关验收结算工作的情形。


此时,如因双方验收、结算问题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显然对施工方不利,也使得付款义务一方有机可趁,拖延付款时间。


由此,对提出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双方是否协商结算等事项,不能仅以有无书面确认材料而作出认定,应结合双方在工程完工后的实际表现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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