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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家族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家族基金会是什么意思)

二、基金会如何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

是什么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成立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哪些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家族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公募资格认定。


随着《慈善法》及配套规定的逐步落实,公募权的开放成为一个事实,是否申请公募资格,是很多非公募基金会在考虑的问题,也是不少社会服务机构在准备的事情。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条件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设立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意思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是什么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基金会7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严格依照该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条件

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哪些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成立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意思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家族符合该法第五条规定,有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行为,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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