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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5条规定)

经常有客户跟我说:“我买了这么多保险,保障期限是几十年甚至是终身的,那万一保险公司倒闭?我的钱会不会打水漂了?”我相信每一个买保险的人都会有类似的疑问,即使是我们的家人通过我们买一份保险,安全性也是绕不开的话题。


不买一份保险,我们都不知道国家对买保险的人有多好!买别的我不知道,反正买保险不仅是保险公司保护我们,国家也保护我们,国家不止一重保护,还有好多重保护我们,信不信?


如果国家用法律来保障我们的权益是不是会很安心?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们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那先来看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呢?看看《保险法》怎么说?


第1重保护

我们先拿《保险法》来看看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以下是保险法第89条和第144条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44条规定【退场机制】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知道保险公司允许破产,但破产不是那么容易,破产不是今天好好的,明天就突然破产了。【中国银保监会】专门负责监督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若业务恶化、偿付能力低于某种程度了就会介入,他会先给保险公司药吃,比如限期整改,限制新业务,限制某类险种的销售等。


解散也是法律术语,就好比一家公司经营亏损啦,但还能勉强运作下去,但老板也不想继续经营下去就【解散】公司,因为如果不【解散】一直开下去,负债达到一定程度,支不抵债就只能申请【破产】了,这是国家对我们的第一重保护——不允许解散。


第2重保护

但保险公司最后还是会破产,那怎么办?允许破产,但是想破产并不容易,刚才说过破产有个过程,不会是今天好好的,明天就破产。刚才我们说到【中国银保监】他有个职能就是专门负责监督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某种程度了,他就会介入,他会先给保险公司药吃:“比如限期整改,限制新业务,限制某类险种销售”;还不行就给它“动手术”,比如兼并重组,其中还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来救急。


例如,2018年2月,银保监会就接管了安邦保险,2018年4月,银保监会通过【保险保障基金 】向安邦保险公司注资了608亿,2019年7月,安邦就成了大家,大家保险集团成立。2020年2月银保监会对安邦保险依法终止接管,历时2年,所有业务由大家保险承接,用户的保单完全没有受到影响。


第3重保护

如果还不行,必须破产怎么办?


那就上第三重保护,一家保险公司破产了,国家会指定另一家保险公司把破产的这家保险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业务承接下来,也就是说我们的保单一定会有一个接盘侠给我们接住。同时,还有保险保障基金来救急,来保障我们的保单利益。以下是历史上所有被接管过的保险公司的情况,所有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客户的保单利益都没有受到影响,是不是很安心?


第1个接管案例: 永安保险


接管时间:1997年12月~1998年9月1日


接管人:中国人民银行


接管原因:资本金未到位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违规经营


接管结果:结束接管后将一切权力移交给重组后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选举新的董事会高管人员。




第2个接管案例: 新华保险


接管时间:2007年5月24日~2009年11月


接管人:保险保障基金


接管原因:原董事长关国亮在任职8年期间,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这些钱被用于拆借给利益伙伴入股新华,或者违规投资房地产行业,案发时有27亿元收不回来。当时此案被称为“中国保险第一大案”。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部分股东持有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开始重整经营,收拾残局。


接管结果:把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还赚了12.5亿。2年左右时间,国家迅速出手,迅速解决!2011年新华保险在香港、上海同步上市,国内第四家上市险企




第3个接管案例: 中华联合保险


接管时间:2009年~2018年


接管人:保险保障基金


接管原因: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被爆巨额亏损达64亿元,激进的扩张策略,让这家公司陷入债务泥潭,偿付能力出现重大风险,中华联合严重资不抵债,已符合技术层面的破产标准。


接管结果:2012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亿,并引入战略投资者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注资78.1亿元。从2012年~2018年,6年时间,中保基金把股份分别卖给了中国东方资产、中国中车、辽宁成大和富邦人寿,完成退出。




第4个接管案例: 安邦保险


接管时间:2018年2月23日~2020年2月22日


接管人:保险保障基金


接管原因: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


接管结果:批准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新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规保险业务。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第5个接管案例: 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


接管时间:2020年7月17日~2022年7月16日


接管人:太平洋财险、国寿健康产业投资公司、新华人寿、中国人民财险


接管原因: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第144条规定的接管条件银保监会表示四家保险公司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无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如何变化,风险如何化解,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


接管结果: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已接管的“明天系”6家保险信托机构运行平稳,一批城商行、农商行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




总结就是全流程严监管

银保监对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包含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严格监管,以下便是相关的法条。


【第97条 保证金】注册资金20%存到银保监指定的银行


【第98条 责任准备金】提存各项责任准备金


【第99条 公积金】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维护金融安定


【第100条 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障被保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第103-105 再保机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16条 资金运用】安全稳健为原则:


(一) 银行存款;


(二)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 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101、137、139条 偿付能力管理办法 】


(一)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率不得低于10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办法37条)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




所以说人寿保险就放心大胆的买。保险公司的安全是银保监要担心的问题,不是我们普通消费者要担心的问题,因为在中国所有保险的安全性都是一样的,都是国家透过法律和严格的监管来保障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都受银保监的约束,并且有完善的退场机制,这可是白纸黑字写在法律上的。这在其他行业可是很难看得到的呢,而且不止国家保护我们,还有保险公司保护我们呢。


我们真正应该重视的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投保如实告知,并尽早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后风里雨里,保险守护您。




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






使命:让退休保险走入每个家庭


愿景:让天下没有贫穷的老人


价值观:践行终身学习、长期主义、价值创造、向善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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