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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税率(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适用的税种)


在运营主体方面,需要在海南建立“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运营。“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企业所税率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实际管理用的机构”做出的定义。同时,规定中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企业所得税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此外,《税率通知》对同适用时在海南自贸港内外设立总、分机构的情况如何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了明确。


对税总机财产构设自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合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税种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自贸由贸适用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财产海南自海南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申报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其中,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海南业,行为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申报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企业所得税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合并比重加以确定。


目前,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企港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行为报享受、相关资税种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用的式,企业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自行判别是否符合条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公告2020年第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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