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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实例(股权继承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自然人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那继承么,具体到个人转让股权,是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百分之二十。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来讲,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涉及三个因素: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我们分别来讲。


一、股权转让收入


经常有人问,个人转让股权,收入按照注册资本还是实缴出资计算实例?


事实上,二者皆可能不是。


例如:张三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张三一名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三已经实际出资200万元。张三将此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李四。截止转让时,虽然张三实际拿到公司200万元,但甲公司通过经营,已经实现净利润200万元,且全部留存于公司,并未分配;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市场行情看好。因此,张三、李四对于500万元成立价格皆感满意。


这种情形下,张三“股权转让收入”即为500万元。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儿是个“实际成交”概念。


针对实务中常有人问的几个情形,我们分析一下。


(一)按照1000万元成交行不行?


事实上,“1000万元”与“500万元”没有本质不同,只是数量不同而已。打个比方,如果上述例子中,甲公司通过经营,已经实现净利润700个人所得税万元,全部留存于公司,且经营项目市股权转让场行情看好,则1000万元成交也属正常。


(二)按照如何200万元成交行不行?


假如张三经营甲公司,恰好一分钱未挣,如何但也没赔,那么200万元转让出去,也是正常价格。


(三)100万元成交行不行?


可能行,也可能不行。


此处需要再次强调一点,“股权转让收入”是个“实际成交”概念,不是估摸着税务机关能够接受多少,按照某个会计数据报给税务机关的。不是“实际成交”金额,那当然不行(税务机关依法核定情形除外);但是,“实际成交”也未必都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股权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若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实例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上所述,假如张三实际出资200万元,却因为经营亏损,实际公司已经计算亏了100万,所以才按100万元转让给王五,而由张三、王五皆可接受。但依照税法规定,这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此“股权转让收入”未必能够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有人说了,上继承面不是说了,“若无正当理由”,才需要核定吗?经营亏损难道不是“正当理由”?税法上,还真不是。那么,税法上的“正当理由”有哪些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计算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股权转让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比如说,王五是张三的外孙,那么这个100万元成交价格就可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了。


未完待股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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