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定)

1、工程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质保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的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老白税税念注: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


3、关于跨地区项目具体操作:


(1)预缴的地点:以工程坐落地所在县(市、区)为准,特定情形需要咨询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2)预缴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分次概念,最迟不得超过应预缴之月起6个月。


(3)未按规定预缴风险: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税率调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衔接问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