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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的印花税退回会计分录(收到税务局退回的印花税金额怎么做分录)

在我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外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退货情形时有发生。针对销售退回情形按照是否发生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分为同一纳税年度销售退回和跨年度销售退回两类。那么,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处理?发生销售退回情形已缴纳的购销合同印花税能否申请退税?如何开具相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接下来,笔者就为您解答上述问题。


例.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机械设备生产制造的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0年4月,A公司发生了如下两笔销售退回事项,接下来我们分别结合具体情形解析:


一、跨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情形


例1.2019年11月,A公司与甲生产企业签订了一台价税合计339万元的数控机床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合同标的物,甲生产企业在取得合同标的物后,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A公司需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在合同标的物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则无条件退货。2020年12月25日,A公司向甲生产企业交付了该台数控机床设备,当日,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339万元并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金额300万元,税额39万元。已知该台设备生产成本为220万元,当月,A公司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9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万元


贷:库存商品 220万元


2019年末,A公司将收入与成本全部结转本年利润。




甲生产企业取得该台设备后,因产能计划临时调整并未立即投入,随后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临时性停工停产。2020年4月,甲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后,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设备精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A公司复核确实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予以无条件退货处理。那么,A公司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本案例中的情形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售出资产的收入,因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要求如下:


(1)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


(2)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因此,对于该笔跨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情形,A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1)2020年4月调减销售收入时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9万元


(2)调整已结转的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2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0万元


(3)因影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额 20万元〔(300-22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元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即300-220-20=60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万元


针对A公司发生的跨年度销售退回情形,即2020年4月退回的2019年12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该冲减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冲减2020年4月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应冲减2020年4月销售收入300万元。


二、本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情形


例.2020年3月,A公司销售给乙企业一台数控机床,合同约定价税合计金额169.5万元,A公司需在2020年3月31日前交付合同标的物。3月25日A公司向乙企业交付了合同标的物,当日取得了乙企业支付的全额货款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50万元,税额19.5万元,已知该台数控机床成本为80万元。当月,A公司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9.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9.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2020年4月,乙企业在使用设备时发现该设备与合同中要求的设备型号不符合,于是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货并退还全额货款,A公司经核实产品的确存在该问题,于是退还了全部货款。那么,针对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销售退回A公司又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点“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规定: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以简单归纳为如下账务处理情形:


1.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的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因此,A公司4月份针对该笔销售退回应做的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9.5万元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那么,A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销售退回与发生的跨年度销售退回,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相同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本案例中A公司应冲减2020年4月销售收入150万元。


三、与销售退回相关的其他问题


问题1.发生销售退回事项以后,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取消后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申请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不得退税或抵扣。




问题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涉及的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开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问题3.销售退回若涉及增值税税率调整该按什么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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