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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广告费(所得税汇算清缴广告费和宣传费)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减2行的余额。


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乘5行的金额。


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大于第6行,填报第3减6行的余额;若第3行小于等于第6行,填报0。


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大于第6行,填0;若第3行小于等于第6行,填报第6减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小于等于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


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大于第6行,填报第2加3减6加10减11行的金额;若第3行小于等于第6行,填报第2加10减11减9行的金额。


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加8减9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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