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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金额过大风险(待转销项税额期末怎么处理)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譬如:如果甲和乙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了码头生产作业服务合同,合同付款条款规定:服务费于次月15号支付。


 2015年7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服务费于次月15号支付,那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8月1号之后,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在具体实操中,当一项应税服务已经完成,需要按财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候,若想递延以后缴纳销项税额,就要设法做成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早于按税法确定的纳税时点,税法上说 纳税时点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那么一旦一项服务完成,我们会计上确认收入,可以签个合同付款时间,把付款时间后移,作为纳税的时点,(注意不签合同视为应税服务完成就要纳税,时点上和会计处理一样),即使收到款项,我们视为服务还没有完成的预收款(除非对方索取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计先确认收入,即


借:应收账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当到达合同约定的纳税时点时候


借: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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