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代理记账公司差额征税怎么做(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对特定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特定项目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计税办法。在营业税下,差额征税就已存在,以解决典型业务的重复征税问题,如建筑业营业额允许扣除分包额,分包人以分包额计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由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计税下特定行业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等税法和征管因素,为了适应营改增试点的需要,差额征税的运用变得更为广泛。本文对差额征税的税务、会计处理、发票开具、取得进项税额的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 差额征税的增值税计征


差额征税业务销售额为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特定项目金额(含税)后的余额,再进行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若该应税行为适用税率(征收率)与扣除项目税率(征收率)不一致的,不影响上述计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劳务派遣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一张凭证不能既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又用于差额扣除。上述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单位或人的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例1:某旅行社系一征税般纳税人,1月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计30万元,支出景点门票费用5万元、餐饮费6万元、住宿费8万元,并取得景点门票金额5万元,餐饮费6%税率的专用发票6万元,住宿费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2万元和6%税率的普通发怎么票5万元,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问: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做售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尽管旅行社支付住宿费合计8万元,由于其中1万元未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因此只能就剩余的7万元作差额扣除。尽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取得发票中有3%征税率发票,但计算时全部按含税价作差额扣除,无需考虑税率和征收率的差异问题。此外,门票也属于发票的一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2-5)(1 6%)=11.320万元。


因为取得的专用发票金额作为差额在销售额中予以了扣除,因此进项税额为0。为了避免滞留票的出现,企业仍需将发票作认证,再予以进项税额转出。


应纳增值税额=11.326%=0.679万元。


旅行社也可选择一般性的计税办法,由于餐饮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门票和5万元住宿费发票为普通发票,因此将上述发票金额用作差额扣除,取得的住宿费专用发票则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5)做(1 6%)=13.208万元。


销项税额=13.2086%=0.792万元。


进项税额=2(1 3%)3%=0.058万元。


应纳税额=0.792-0.058=0.代理734万元,与第一种处理办法相差了0.055万元。


可见,若应税服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和取得凭证税率(征收率)不相同的,不同计税办法之间会略有差异。


二、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承接上例,旅行社购买上述服务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9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万怎么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019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19万元


若旅行社就取得专用发票的住宿费部分不选择差额征税,则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94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58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8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9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906万元


可见,差额征税业务会计处理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中记账的销售额是不相同的。


三、 差额征税的开票和受票人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可分为两种方式,包括全额开票和差额开票。差额开票又包括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和差额征税开票两种。若税法就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公司谓“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差额开票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法漏洞,防止税收套利行为。若差额扣除的金额未纳增值税(如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的签证费、认证费),或该项目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支付的各种利息费用),如果允许差额征税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导致上游累计缴纳增值税小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承接上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得全额开具发票。若旅行社选择全部的18万元作差额扣除的,则可以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其中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扣除额18万元,发票税额为0.679万元((30-18)(1 6%)6%),该金额也为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旅行社也可以选择就12万元(含税)开具专用发票,18万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受票人取得进项税额同样为0.679万元。


例2:某建筑公司为一房产提供建筑业劳务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含税总包金额8000万元,同时将防水保温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含税分包金额100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则该公司增值税销售额为6796.12((8000-1000)(1 3%))万元,应纳增值税203.88(6796.123%)万元。应纳增值税由于税法未规定该事项不能全额开具发票,因此该公司可就全部的含税价款8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款233.01(8000(1 3%)3%)万元,受票方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为上述金额233.01万元。在该业务中,开票人缴纳的增值税虽然少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但差额征税部分已由分包人缴纳增值税,所以税法允许全额开票。


四、 房企一般计税下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代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6]140号),房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下销售自行公司开发房产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下简称“收取价款”),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差额、土地出让收益和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如何记账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劳务派遣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征税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差额18号公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综上所述: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11%


(二)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中的土地成本


相较于会计核算结果,土地增值税中应税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加了抵减销项税额部分的金额,但殊途同归,两种核算办法下利润的计算结果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土地增值税中土地成本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并作为加计扣除和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无需扣除差额征税抵减的销项税额,现举例说明。


例3:某房企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截至清算时,累计取得销售价款10000万元(含税),项目支付土地价款1120万元,假设未取得其他进项税额。


1. 抵减的销项税额=1120(1 11%)11%=110.99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1120)(1 11%)11%=880万元


2. 收入的确认


会计确认营业收入=10000(1 11%)=9009.01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10000-1120)(1 11%)11%=9120万元


3. 土地成本的确认


土地成本为1120万元,无需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8000(9120-1120)万元(不考虑土地成本加成扣除)。按照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就上述事项取得利润为8000(9009.01-(1120-110.99))万元。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增值额保持一致。相反,若土地增值税下土地成本扣减110.99万元的,则两种核算办法结果不相一致,计算错误。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