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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保护中心(copyright官网)

冬奥绽放冰雪热情


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


成为如今


当之无愧的“顶流”


甚至一“墩”难求


出现了倒卖的“黄牛”


有人已经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点此回顾)


一些购物网站上也出现了相似款


对冰墩墩的喜爱


还体现在五花八门的表情包上


那么手动实现冰墩墩自由


可行吗?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在网络加价售卖正版冰墩墩违法吗?


答:当然违法,只要属于“倒卖”行为,不管在哪个平台,均属于违法行为。倒卖一词,即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属于赚取差额利润的经营性行为。


冰墩墩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其形象和名称,已被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在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进行了公告,受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因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即北京冬奥会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从事商业行为和开展经营活动。



售卖相似款侵权吗?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售卖相似款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部分相似款还出现了冬奥会标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冬奥会标志,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使用冰墩墩雪容融表情包算可以吗?


答:12348的律师认为,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和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如果直接以北京冬奥组委公告的官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加点文字作为表情包,只要未得到北京冬奥会组委会的许可,就涉及侵犯了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著作权。


但是,如果网友因个人喜爱,并以朋友间的欣赏和交流互动为目的,在“冰墩墩”“雪容融”原有的形象上进行再创作(例如Q版、水墨画版)等,使二次创作后的“冰墩墩”“雪容融”具有独创性,则“二次创作”后的“冰墩墩”“雪容融”属于改编作品,用新创作的“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制成的表情包。只要该表情包没有歪曲、侮辱和贬低原来的“冰墩墩”“雪容融”官方形象的,则不涉及侵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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