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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个税计算公式(分配利润交个人所得税的算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可搭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让自己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实现分股不分权的目的。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相关政策一:


以下文件为非公开件,据传已收回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稽查局 :


针对 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适用问题,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进行了研究,现将具体指导意见下发,请你局参照执行 :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 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二)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征收方式的意见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适用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不适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 2015】 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问题的意见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二)关于同一支股票既有限售股又有普通股转让时计税基础核算问题的意见


目前,税收政策上尚未就股票转让时限售股与普通股计税基础核算问题作明确的规定,本着减少税会差异原则,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独和合伙企业个税核定征收政策收紧后,投资类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路径被堵上了,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也必然受到影响。




地方税务局意见:


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合伙企业转让其对外投资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规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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