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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怎么分红(上市公司十大股东怎么分红)


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从公司的经营成果中获取投资回报,尤其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可能本就不参与或者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及管理,那一年到头,就“盼着”公司的分红,故当公司赚钱了,将盈利留存法定资本公积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后,将剩余的盈利对股东进行分配,大家固然皆大欢喜。然后,在商业实践中,往往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控制公司,出于各种目的,在公司赚钱的状态下也拒绝分红,致使公司内的中小股东投资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长此以往,投资公司成为了中小股东严重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苦不堪言。


那难道中小股东就该任凭大股东的欺压,能不能分取投资回报都需要看大股东的“脸色”?并不是,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一、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履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依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但一直未履行的,公司股东可以诉请法院请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支持公司股东的请求要满足三个前提:(1)存在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该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3)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公司未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


1、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讨论相关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可选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3、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若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向公司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4、如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



但是总体来说,选对投资主体比事后维权简单的多,所以建议大家在投资前谨慎考虑,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提前就分红、股东退出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避免陷入维权僵局,耗时耗力更伤了彼此之间的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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