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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安置房屋买卖税费怎么算(宿州安置房过户需要多少钱)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7月起,新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楼盘)将统一启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实际需要,与现行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更好地贯彻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更加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双方违约责任,更加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更好地推广应用新版合同文本,市区开发企业一律实行网上打印合同,将不再印发纸质合同文本,交易双方签约后,网上提交市房管局进行合同备案。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启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要求规范使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目前,市房管局已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完善了合同文本网上打印、网上备案功能。下一步,市房管局将对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版合同启用培训,以确保新版合同的顺利推行。


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针对商品房销售中容易发生的纠纷,特别是在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在新版示范文本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有效解决双方纠纷提供了依据。


更重视保护买受人权益

新版购房合同新增了许多对购房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之前版本合同内未出现的买受人相关权利的提示出现在新版合同上。此外,前期物业管理、信息送达、房屋保修责任划分等内容也是首次提出。新版合同对开发商在前期申报、规范施工及后期的交房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商品房交付增加了测绘证明

新版合同第四章第九条约定,住宅交房时,开发商除了提供“两书一表”(即:《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外,还要提供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的证明。不提供证件或证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逾期超过合同约定天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查验房屋不再受物业费限制

新版购房合同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这一约定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先缴清物业费等费用才能验房的对买受方不利的条款。


先解决问题再交付房屋

新版合同第四章“查验房屋”中明确规定,如存在“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买房者有权拒绝签收,由出卖人约定天数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这一约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业主先收房后维修,和开发企业交涉难,和物业企业交涉难的问题。


出现什么情况,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商品房质量检测不合格

新版合同第七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基础设施设备不完善

新版合同第四章第十条对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明确规定,“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燃气”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并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合同约定天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同意规划设计变更

新版合同第六章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款的一定百分比想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另外,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采暖方式等规定同上。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3.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4.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永久性建筑。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7.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0.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服装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1.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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