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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大运河是长江干线的重要支线,为更好地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提升江海河联运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及受理案件问题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如下:




一、发生在大运河江苏段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1.船舶碰撞、触碰和船舶污染案件;


2.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为长江干线港口的通海水域运输合同案件及相关保险合同案件;


3.港口建设和港口作业案件;


4.共同海损案件、海难救助案件;


5.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6.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二、发生在大运河江苏段的其他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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