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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行为具体指什么(增值税三流一致指哪三流)


企业参与期货市场,不仅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也可能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场外交易,在这里,我们介绍的增值税问题仅限于场内交易和交割方面,不涉及场外交易方面。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依据业务和劳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因参与期货市场场内交易、交割而涉及到的增值税应税事项主要是商品购销和金融商品转让,具体的增值税问题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除商品期货外,企业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商品期权和其他品种的期货、期权交易,均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 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具体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这里的非货物期货指的就是商品期货外的其他期货品种,其他金融商品中的各种金融衍生品不仅包括场内期权,还包括场外期权、远期和互换,因此,除商品期货外,企业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商品期权和其他品种的期货、期权交易,均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具体以金融商品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按适用的增值税率6%或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期将多种金融商品的销售额合并计算,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相抵后的余额是负的,可以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一期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年末仍然出现余额为负的,则该负余额不能转至下一会计年度。另外,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企业持有商品期权和非商品类期货、期权到期并交割,无论是否以现金形式进行,均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这里虽然只是强调了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也给我们判断持有商品期权和非商品类期货、期权到期并交割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金融商品转让,指的是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转让,转让后,金融商品依然存续,只是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商品期权和非商品类期货、期权到期交割,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这些衍生品合约买卖双方履行合约权利义务的过程,不属于合约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另一方面,这些金融衍生品在交割后,与其相关的合约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产品要素不复存在,更谈不上所有权,因此,对这类衍生品持有至到期,无论其交割是否以现金形式进行,均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商品期货增值税纳税环节为实物交割环节。


根据国税发[1994]244号《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结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企业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在持 有的商品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才涉及到增值税缴纳,这是和期权、其他非货物期货不同的地方。


商品期货交割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具体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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