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免增值税是否免城建税)

一般纳税人享受免税的特殊规定

【此问题也同样适用于从事住宿、教育培训、餐饮等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我司主营的是快递运输服务,依据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政策时间为2020.01-2021.03(政策有延期)。我司在政策规定的所属月份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未开具发票,在申报表上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请问,我司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对当月部分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享受免税?对部分应税收入开具专票?


根据《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第八问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