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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增值税应税行为判定(如何判定违约金过高)

企业收取违约金,4步确定是否应交增值税?


1、增值税销项税额征收对象什么


增值税销项税按应税销售行为产生的“销售额”进行征收,因此销项税征的是应税销售行业产生的“销售额”,它等于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行为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公式


2、销售额包括那些项目


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额),如何理解?


案例1:大田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与中山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大田公司向中山公司销售A产品100件,合同总价款100,000元,现金交易,假设A产品对应的增值税率是13%,销售额则为88,495.58元。


销售额计算过程


3、价外费用如何理解?包括那些项目


案例2:接上例, 中山公司在2019年11月5日签订合同当天,向大田公司支付全款,并派车至大田公司仓库提货。由于产品太重,司机无法搬运上车。这个时候,大田公司向中山公司提出,本公司可以为中山公司提供装车服务,但要按6元/件收取上车费用,经双方协商,大田公司本次装货共向中山公司收取上车费500元。


案例中,大田公司向中山公司收取的上车费500元就属于价外费用,通俗的讲,价外费用指在销售方除向购买方收到的销售款之外,另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其他款项。


价外费用主要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思考,为什么税法要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4、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纳入销售额缴纳销项税?什么情况不缴销项税


(1)情形一:纳入销售额


案例3:假设大田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和中山公司签了一份100,000.00元(含税价)的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山公司需要在合同签日支付首付款30,0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否则大田公司将向中山公司收取违约金5,000.00 元。


合同签订当日,中山公司向大田公司支付首付款30,000.00元后,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经中山公司多次催促,中山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才将剩余款支付给大田公司,对于中山公司违约行为,双方协商同意,中山公司向大田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后,大田公司向中山公司交付全部产品。


本安全中, 大田公司向中山公司收到的5,000.00 元违约金应并入销售额中,共需要缴纳销项税11,504.42元


(2)情形二:不纳入销售额


案例4:假设大田公司今天和中山公司签了一个100,000.00元(含税价)的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要向对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合同第二日,中山公司反悔了,双方解除合同, 中山公司交给大田公司1万元违约金。


本例中,大田公司收取的1万元违约金不纳入销售额缴纳销项税。


总结:通过上述案例比较,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并缴纳销项税的关键点与违约金对应的销售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即有无销售额”。


案例3中,大田公司销售产品给中山公司,并收取了销售款100,000.00元元,应税销售行为已经产生,收取的违约金应并入销售额缴纳销项税;


案例4中,合同已经解除,大田公司没有销售产品给中山公司,应税销售行为没有产生,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并入销售额中缴纳销项税【没有销售额,收取的违约金并不进销售额中去】。


违约金是否交税判断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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