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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法(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法的决策原则怎么理解)

专题一 公司筹资


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条件(核心条款)(12.13.15.16.17.18.20)


(一)发行主体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财务指标(16.18.2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发展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审计意见


1.注会出具了无保留结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注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权属清晰


1.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发行人的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发行人的董监高法定障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筹资优缺点(删减提炼版)


(一)普通股


1.优点:(1)没有固定利息负担和到期日;(2)财务风险小;(3)能增加公司的信誉;(4)筹资限制少;(5)容易吸收资金


2.缺点(1)资本成本高;(2)分散公司控制权;(3)信披成本高、保密难;(4)增加被收购风险


(二)长期债券


1.优点:(1)筹资规模较大;(2)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3)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2.缺点:(1)发行成本高;(2)信息披露成本高;(3)限制条件多


(三)混合筹资


1.优先股


(1)优点:①不支付股息不会导致破产;②没有到期期限;③一般不会稀释股东权益。


(2)缺点:①股息不得税前扣除;②经济上约束。


2.可转换公司债券


(1)优点:①以较低的利率取得资金;②高于当前股价出售普通股。


(2)缺点:①股价上涨:卖亏了;②股价低迷:不转股;③总成本高。


3.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1)优点: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2)缺点:①灵活性差;②股价上涨:对原股东不公;③承销费高


4.永续债:特点:①获得利息,没有本金;②不参与决策和股息分配;③债后股前




三、股权再融资的影响


(一)资本结构


1.权益资本成本高于债务资本成本,采用股权再融资会降低资产负债率,并可能会使资本成本增大。


2.如果股权再融资有助于企业目标资本结构实现,增强企业的财务稳健性,减低债务违约风险,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增加企业的整体价值。


(二)财务状况


1.在企业运营盈利状况不变的情况下,采用股权再融资的形式筹集资金会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水平,降低净资产报酬率


2.企业如果能将股权再融资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获得正的投资活动净现值,或者能够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就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价值


(三)控制权


1.配股控股股东只要不放弃认购的权利,就不会削弱控制权


2.增发:股东的控制权受到增发认购数量的影响


3.非公开发行


【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形成威胁


【控股股东】增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二)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三)面值: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四)利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同一条件下的普通债券的利率;


(五)评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六)特征


(1)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转换,也可以选择不转换而继续持有债券;


(2)转换后在资产负债表上只是负债转换为普通股,并不增加额外的资本


(七)价值:可转换债券的最低价值,应当是纯债券价值转换价值两者中较高者。


(八)转股价格


(1)可转换债券发行之时,明确转股价格,通常比发行时的股价高出20~30%。


(2)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3)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九)转股价格修正决议


1.规则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2.价格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十)转股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十一)赎回条款


1.设置赎回条款是为了促使债券持有人转换股份,又被称为加速条款


2.使发行公司避免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按较高的债券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蒙受的损失。


3.赎回价格通常高于债券面值,并随到期日临近而逐渐下降。(赎回条款本质上系公司债券提前偿还,只有在企业发行债券的契约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允许提前偿还的条款,企业才可以进行此项操作)


(十二)回售条款


设置回售条款是为了保证债券投资人的利益,使他们能够避免遭受过大的投资损失,从而减低投资风险。合理的回售条款,可以使投资者具有安全感,因而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十三)担保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十四)担保范围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息、违、损赔、实费


(十五)保证人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2.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十六)发行目的


1.可转债目的是发行股票而不是债券,只是因为当前股价偏低,希望通过将来转股以实现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


2.分离交易可转债目的是发行债券而不是股票,为了发债而附带期权,只因为当前利率要求高,希望通过捆绑期权吸引投资者以降低利率(以潜在的股权稀释为代价换取较低的利息)


《财管》教材观点:发行人系高速增长的小公司,有较高的风险,直接发行债券需要较高的票面利率。


(十七)优点


1.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能以较低的利率取得资金


2.与普通股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取得了以高于当前股价出售普通股的可能性


(十八)缺点


1.股价上涨风险:此时公司只能以较低的固定转股价格换出股票,会降低公司的股权筹资额


2.股价低迷风险:此时公司要承担债务(投资者不转股),当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筹集权益资本时,股价低迷使其原定目的无法实现;在订有回售条款的情况下,公司短期内集中偿还债务的压力会更明显


3.筹资成本高于普通债券: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债券票面利率,但加入转股成本之后的总筹资成本比普通债券高


(十九)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条件(2021新增)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除上述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五、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公司除外(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本条2021《经济法》教材未收录,但实务中存在)




六、三种债券公开发行条件财务指标对比


(一)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二)可转债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三)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公司除外。(2个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部分条款)


(一)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消除影响也不行)


(二)盈利持续: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会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会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2.最近3年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法定障碍: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4.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八、上市公司配股特殊条件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除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九、上市公司增发特殊条件


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P》 min{前20交易日均价,前1交易日均价}




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1修订)


(一)特定对象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35名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3)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三)锁定期


1.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3.特殊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的情况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2)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3)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决议规则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注1:在非公开发行时,“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会议形式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认购条件


1.发行对象属于规定以外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发行对象规定情形: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十一、优先股


(一)特征: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四)优点


1.与债券相比,不支付股利不会导致公司破产;没有到期期限,不需要偿还本金;


2.与普通股相比,发行优先股一般不会稀释股东权益。


(五)缺点


1.优先股股利不可以税前扣除,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劣势;投资者购买优先股所获股利免税,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优势。如果两者可以抵消,则使优先股股息率与债券利率趋于一致。


2.优先股的股利支付虽然没有法律约束,但经济上的约束使公司倾向于按时支付其股利。因此,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与负债筹资的利息没有什么差别,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六)面值: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十二、优先股发行


(一)发行人


1.公开发行: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2.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二)上市公司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3.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7.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1)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除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




十三、债务资本成本估计


到期收益率法


公司目前有上市的长期债券,使用其到期收益率


可比公


司法


选择拥有可交易债券的可比公司,计算可比公司长期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本公司长期债务成本


【可比公司】与目标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具有类似的商业模式,最好二者规模负债比率财务状况也比较类似


风险调


整法


有信用评级资料


税前债务成本 =(同期限)政府债券的市场回报率 企业的信用风险补偿率(违约风


险溢价)


需要选取若干与目标公司信用评级相同上市公司债券,计算其信用风险补偿率的平均值,作为目标公司的信用风险补偿率


财务比


率法


信用评级→风险调整法




十四、股权资本成本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二)股利增长模型




(三)债券收益率风险调整模型






十五、资本结构理论




注1:一般情形下,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与企业收益现金流的波动程度有关。企业财务困境成本的大小取决于相关成本来源的相对重要性以及行业特征




十六、资本结构决策


(一)资本成本比较法


不考虑各种融资方式在数量与比例上的约束以及财务风险差异,选择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融资方案,确定为相对最优的资本结构。


(二)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法


选择每股收益较大的融资方案


缺点是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只有在风险不变的情况下,每股收益的增长才会导致股东财富上升,实际上经常是随着每股收益的增长,风险也会加大。如果每股收益的增长不足以补偿风险增加所需的报酬时,尽管每股收益增加,股东财富仍然会下降。


(三)企业价值比较法


公司最佳资本结构应当是使市净率最高的资本结构(假设市场有效),即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假设股东投资资本和债务价值不变),而不一定是每股收益最大的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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