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恐怕不光是税务专业人士知道,更为法律人士、 券商所熟知,往往作为持股公司或税收优化方案的选择。但是说到如何先分后税,恐怕很少有人说得好,甚至存在误解。
先分后税这个"分”字显而易见非常容易令人曲解。以至于部分经营者以为,只要合伙企业不向创业合伙人分配收益,合伙人就无需缴税。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弄清楚:
1、合伙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透明体”
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人只征收一道所得税。
2、“先分后税”是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规则。“先分”的“分”指的是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非实际的利润分配。
分配规则,一般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
(1)合伙协议里约定的比例
(2)合伙人协商好的比例
(3)出资比例
(4)合伙人平均
其中,合伙协议里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如何进行计算
(1)纳税调整
根据有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职工工资、广告费、业务接待费等特殊费用,然后得到的金额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配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无论是否决定利润分配,只要合伙企业有利润,就需要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由法人合伙人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税法规定看,合伙企业当年度的营业所得,不管是分配给合伙人,或是不分配留作公司流动资金,都需要申报纳税。
因此,现在再来看“先分后税”这四个字,真正的步骤是:先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比例分配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再依据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其余的部分,才是该分配给合伙人的净利润。
这也说明分的不是账面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需要根据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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