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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水资源包括)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山东分属于黄、淮、海三大流域,位于黄河最下游严重干旱与严重水患并存、人多水缺是基本省情。水资源量较为匮乏,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作为北方严重缺水地区,山东人均水资源占有率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



近年来,山东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取水许可制度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三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取水许可证审批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 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 申请取用地热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取水许可证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或者委托水资源论证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少量取水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提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资源费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征收标准




(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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