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41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曹爱武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卫楼新村26幢301室
身份证号:3401111968****5051
立案时间:2021-01-04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曹爱武在2021年6月30日前分四期偿还范国富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10000元(付款方式:在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在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该款支付至范国富指定账户(户名:范国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肥西巢湖路支行,账号:6217001630053672025);二、若曹爱武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范国富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3制执行;三、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曹爱武负担(该款由范国富预交,曹爱武在2020年8月10日前付给范国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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