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释义)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九条 影响中标结果

原创 岳小川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87号令解读】


87号令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内容的补充。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87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加起来才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形。


出现87号令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处理的方式包括:


一、自行纠正


出现87号令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能够纠正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自行纠正,无须经过财政部部门的批准。


根据87号令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对编制的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的,应当尽早予以退还,同时应纠正收取供应商好处后所作的有利于该供应商的相应行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应改变合同中的不合理条件。


87号令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存在的十二种行为中有的可以纠正,例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的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售价过高的可以退还多收的款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可以重新启动,等等。有的行为时无法纠正的,例如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的,就无法纠正。


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出现87号令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对采购人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


(1)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2)由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人警告处罚;


(3)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4)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涉嫌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现87号令第七十八条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


(1)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限制改正;


(2)由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警告处罚;


(3)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4)由财政部门没收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三、采购人主动实施的后续处理


有87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自行纠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即:


(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例如采购人开标前泄露取消投标人信息,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应宣布废标后重新招标。


(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这种情形时针对中标供应商有违反情形专门设定的情形。例如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后,为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且中标,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没有签订采购合同的,就应当请评标委员会按照8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采购人应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采购人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合同以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这种情形也是针对中标供应商由违法情形专门设定的情形。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后采购人实施的后续处理


中标人候选人或中标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按一下办法处理:


(1)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合同以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