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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举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政策正确的有)

1、股票减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股票转让的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内容:法人股东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其中含有上市公司派送的红股与资本公积转股,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如何确认?其中,红股的计税基础是按股票面值计算吗?减持的股票计税基础按总的股票计税基础加权平均计算每股的计税基础,再乘减持股票数量确定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0-30 17:26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红股以当时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减持股票时,以每批次减持股票对应的计税基础作为成本扣除。


2、股票股利(红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税中如何处理?


内容:A公司系国内公司,持有国内上市公司B股票1万股,面值1元/股,超过12个月;收到上市公司派发红股1万股。请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到的红股1万股是否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收益)1万元,再将期视为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1万元?相当于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0-29 16:32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到的红股属于股息、红利,应按规定确认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3、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已过限售期)以及由此股产生的转、送股,成本如何确定


内容: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且已过解禁期。问:公司转让此股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了初始投资成本与合理税费之外,取得上市公司高转送的股,如果确定成本?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9-18 16:51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因此,你司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可扣除的成本应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包括初始成本和合理税费。上市公司转送的股份不计算股权转让的成本。


4、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的转/送股,计算增值税时的买入价怎么确认


内容: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且已过解禁期。问1:我公司现转让解禁期内的股票,计算增值税差额征税时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查询的政策依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即以发行价为买入价,请给予确认?问2:我公司再次转让解禁期后的股票时,买入价如何确认?(网上未查到相关政策依据)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9-19 16:15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第十条的规定,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您公司在相关部门允许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持有的限售股,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买入价。


5、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取得的转、送股,如何确定买入价


内容: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取得的转、送股,如何确定买入价?(为了避免回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举例:我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500股,其中1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另500股为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转股) 假设发行价为2元,我司现在转让1500股票时,计算增值税时的买入价,前1000股是按发行价2元确认,那么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转、送的500股的买入价是多少?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9-30 10:16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转、送的500股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限售股送股、转股是否征税的政策依据问题


内容:看到中登公司发布的《20200416深市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税务相关问题》,针对“送、转股”的征税问题,未解限限售股需要征税,已解限限售股不再需要征税。因为没有列明政策依据,请问这个依据是哪一项法规,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1 17:16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规定:“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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