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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收藏!一例讲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附详细申报截图)

今天,就针对一个综合案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实例讲解与纳税申报,还没有申报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伙伴有福了,涛哥将对每项业务的申报明细进行讲解并附申报填写截图!

某有限公司打算要进行2020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2020年发生的主要项目如下: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8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 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5 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 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 000万元、管理费用3000万元、销售费用10000万元、财务费用10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6000万元。本年已经实际预缴所得税15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

业务一

当年5月份将自产的两台大型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受灾地区,“营业外支出”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36.40万元,每台设备市场销售价格140万元(不含增值税)。

一、涉及知识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二、具体规定:

1.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提醒

一是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能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前扣除;

(1)受赠单位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若直接捐赠给其他单位,则不予税前扣除!

(2)受赠单位必须是在公益捐赠扣除名单范围内,所以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一定要查询捐赠的对象当年是否在相关部门下发的名单中。

二是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是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无关按照税法口径的纳税调整。

2.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

三、实例讲解

对于公益性捐赠:

我们可以看出涛哥有限公司是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的,因此扣除的限额=6000*12%=72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236.40万元,暂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而对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则确认的应交销项税额=140*2*13%=36.40万元(这里要根据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则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40*2=28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36.40-36.40=20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200=80万元

涛哥有限公司捐赠自产的设备在增值税与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但是在会计上因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因此账上不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36.40(单位:万元,下同)

贷:库存商品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40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区别增值税、所得税、会计上三者确认收入的不同

业务二

广告费支出8 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350万元,账上挂销售费用。

一、涉及知识点:广告费支出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对从事投资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三、实例讲解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48000 2 000 280=5028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50 280x15%=7542(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8000万元,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 000-7 542=458(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 =50280 x5‰=251.40(万元)。业务招待费限额2=350x60%=210(万元)。所以,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10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210=140(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处理

业务三

实发工资60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5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90万元。

一、涉及知识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实例讲解

工会经费可扣除数额=6000x2%=12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职工福利费可扣除数额=6000 X 14%=84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数额=6000x8%=48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金额49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则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 10=40(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业务四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该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未经税务机关核定。

一、涉及知识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实例讲解

本业务中资产减值准备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500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务处理

业务五

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

一、涉及知识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和股东分红的涉税处理

二、具体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规定是需要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才予以免税,国家对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

三、实例讲解

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持有不满12个月)不免税,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股东分红的财税处理

业务六

因合同未及时履行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公司车辆交通违章罚款1万元

一、涉及知识点:罚款的税务处理

二、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提醒

实务中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性罚款的区别。

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经济性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补偿性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但是是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三、实例讲解

违约金200万元属于经济型罚款,可以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而公司车辆交通违章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汇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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