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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六条(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权威解释)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六十三条)投标无效的具体规定

原创 岳小川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一、投标无效的规定


评标的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评审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是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分出优劣,排出顺序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为响应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为无效标,或着说是投标无效。


招标的原则是公开,其中评标中无效投标的认定标准就是一项必须公开的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即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下位法关于投标无效情形的规定;另一类是采购人自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采购人自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不得与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有任何冲突。


二、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87号令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本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二)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三)8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投标无效。


(四)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五)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修正后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三、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应如实写入招标文件


在解读第五十二条时已经提到,评标采用的方法和标准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而不能依据其他,包括法律法规。本条以及87号令中其他关于投标无效的情形,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把投标无效的情形体现在招标文件中。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包括本条的内容,则招标文件就违反了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将情况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没有按本条规定编制,也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把投标无效的情形及处理规则如实写入招标文件,作为对投标人的要求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依据。由于87号令关于投标无效情形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法规对操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如实的引用本条内容,而不应对本条内容做出任何改变。


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对于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采购人不得修改、增加、扩大或缩小其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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