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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门户网站等级保护定级(等级保护定级的依据标准)



2.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


3.各单位、部门的门户网站以及对外提供信息发布、内容服务的政务公开平台等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网站、平台的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级别较高,也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网站、平台上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也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



4.对于云平台、大数据、工业控制系统、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卫星系统等,要按照定级指南的要求,合理确定定级对象;科学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开展等级保护管理。


此外,作为定级对象的网络系统应该是由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应避免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如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等)作为定级对象。


科学合理地准确定级

一般来说,单位自建的信息系统(与上级单位无关),由单位自主定级;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其中,由各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全保护策略的全国联网系统,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其下各级系统分别确定等级。



由各行业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应由部、省、地市分别确定系统等级,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该类系统提出定级意见,避免出现同类系统下级定级比上级高的现象。对于该类系统的等级,下级确定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新建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规划设计时应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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