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明珠利用担任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部长、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程审批与验收、消防物资装备招标采购及货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1万余元。
庭审中,法庭调查了被告人刘明珠的受贿事实和涉案情节,刘明珠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明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刘明珠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