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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及风险防范)


这就是所谓夫妻公司,也就是公司只有两个股有限责任东,且两个股东是夫妻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被否定,否则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就像这位王老板讲的,如果股东如果不能证的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风险如,本案的王老板,如果真的成立一人公司,万一有一天,这家公司对外负债1000万,债务找公司赔偿之后,如果还差800万,只要王老板不能证明公司的财公司法律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这800万承担连带责任,那时候,可能就不是公司破产,防范而是连带王老板和他的家庭的破产了。


很多老板也知道这个规定,所以,很多老板就会将公司一部分股权放到自己的配偶名下,例如老公80%,老婆20%或者反过来老婆80%,老公20%,股权比例分配上非常随意,他们认为反正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名下多一点少一点没有关系。


但是这样做,有三个方面的风险,这里我详细地给各位讲解一下。


第一、虽然,夫妻公司有两个股东,但是司法承担实务中,我们发现夫妻公司常常会被当成一人有限公司来处理,结果导致夫妻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一人任。我们看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广州中院的案例,超伦公司向丽美公司销售货物,丽美公公司司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风险。销售合同签订时,丽美公司的股东为谭某和钟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后丽美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李某一人。超伦公司起诉要求丽责任美公司清偿欠款,谭某、钟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认为在没有特殊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夫妻作为一个不可分离的权利主体,实质上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因此判决谭某和钟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建议各位老板,尽量避免以夫妻档的形式经营公司。如果以夫妻搭档经营公司,可以考虑事先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且务必要建立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夫妻财产和公司财产,切不可将公司营业收入进个人账户,做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否则一旦公司人格被法院否定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就变成了股东夫妻的共同债务。


第二、可能为配偶干预公司经营埋下了伏笔


很多时候,老板当初成立公司将及一部分股权放在配偶名下,实际上是自有限责任己打理公司,配偶实际上不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纠承担纷,例如闹离婚纠纷了,这时,配偶就可能会拿自己的股东身份来干预公司了。例如他可以知情权为由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也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阻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配偶可能被要求承担公司债务。配偶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是一方对外所借款项,且该款项能够被证明用于该公司一人日常运营的,则该债务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公司因债务问题而被诉,夫妻股东则将被一并列为被告公司法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段海宇,资深股权律师,防范擅长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投资和股权纠纷业务,致力于以法律的思维武装企业家,以商业的思维武装律师,不但为企业家打官司,更为企业家打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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