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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所称说,存货是企业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中最主要的基础物料,在企业日常的生非正常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存货损失,笔者就存货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对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关键是正所称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暂行从销条例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三种典型情况: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企业非正常损失存货,有时是上述一种情况,有时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因此,只要对上述三种典型情况的账务处理明确,在对各种形式的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下面举例说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一并处理。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条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7360


损失其他应收款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


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暂行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增值税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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