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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何解释)


人物关系图


一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马先生部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2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不应承担,马先生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03


法院判决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事故是车辆(案涉挂车)在道路上因意外(右侧轮胎爆炸)造成的人身损伤(马先生被炸伤)的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的含义。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仅限于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马先生位于案涉车辆的车体外,确非“本车人员”,但此时马先生也是案涉车辆投保人重庆某物流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且此时案涉车辆仍由其实际控制,其驾驶人的身份不因其位于车外而改变。因此,马先生虽非本车人员,但系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其无权请求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商业三者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应当为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而被保险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之外,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本案中,马先生作为投保人重庆某物流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第三者),其无权请求承保案涉车辆商业三者险的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马先生与金先生形成劳务关系,金先生未向马先生提供安全设施齐全、机件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亦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马先生在开车前对案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检查,履行了法定安全检查义务和驾驶员职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金先生赔偿马先生案涉损失3.89万元 ,重庆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司机朋友们要为自己的爱车及时投保,如有必要应当投保司乘险或意外险等,并可适当提高保险金额,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避免发生事故无法得到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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