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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房产税暂行条例(盘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助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税额标准调整情况如下:


01


将原城市一级(省定二等)税额标准由原 24元/平方米 调整为 18元/平方米 ,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02


将原城市二级(省定四等)税额标准由原 18元/平方米 调整为 15元/平方米 ,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03


将原建制镇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园区税额标准由原 7.5元/平方米 调整为 6元/平 方米 ,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另外,国家级层面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享受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省级层面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减半征收三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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