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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账务实例(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应用举例)



问:


我公司为一家服装公司,主要的业务形式是以自营店的形式入驻大型商场,销售的时候,是由商场收款,发票也是商场直接开给消费者的。比如说,上个月我们销售额为100万元,那么这个月初我们去商场结算上个月货款时,要付20万的管理费给商场,商场开20万的管理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开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商场回款100万给我公司。 现在我们公司搞了一个预付卡的促销活动,充2000送300(这种预付卡仅限在我公司的店里消费)。客户在充值时已交款给商场,百货商场在收到客户买我们的充值卡时就确认了收入并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一共买了我们公司100万的预付卡,赠送给客户15万元,有一半的客户已实际消费了,有一半的客户没有消费。 请问下,我公司对于这个促销活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答:


共享会计师注册专家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孙阳春回答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收到商场销售储值卡的款项


借: 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根据过去经验估计的销项税额)


2.根据储值卡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到客户)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调整合同负债(增值税估计数与实际发生金额的差)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合同负债


4、向商场支付管理费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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