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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新律图(刑法修正案七201条解读)

 法贵简约,乃古今中国立法之共识。传统中国立法在简繁之间循环往复,魏晋之际即针对秦汉由简至繁的立法状况首次启动了简约化的革新,隋唐加以继承并推动传统立法走向成熟,经由宋元之际再次由简至繁的立法实践,至明代再次简化,终至清代适度调试实现了传统立法的日臻完善。在立法繁简的变换过程中,魏晋之际的首开先河显得尤为重要,乃我国立法技艺形成的关键时刻,为后世乃至当今立法提供了基础性的技艺指引。宽简周备的立法技艺,对于当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曹魏新律的简约之法


  东汉末年立法数量已是相当可观,但却不能有效地适应法制实践之需。直至魏明帝之际,曹魏才彻底摆脱汉代积累的立法繁苛之疾,以名儒陈群、刘劭等群臣智慧参酌汉律作十八篇《新律》,以“新”名之,颇有开一代新风之气。在《新律》之外,尚有《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和《军中令》合一百八十余篇,实现了律令分野,相较于西汉杜周确定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律令区分标准更加科学。而且,《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提纲挈领,形成了“总则在前统领,分则在后细化”的形式。除此之外,还设置“免坐律”,专门将免责条款汇集一章,杜绝了以往律典分散规定、律文重复繁冗的弊端,极大地省约了律文,此后被唐律沿用。


  梁启超对《新律》的评价极高,在其看来,魏晋有着秦汉立法技艺的沉淀,且法律形式完备,再加上改朝换代,废改立法的决心和动力大增,况且还有饱学儒士相佐,不论是立法资源还是立法能力都较之秦汉大为提高,这才能实现简约律典的目标。


  西晋武帝的简约技艺与传承


  晋武帝继位后亲自主持颁行《泰始律》。西晋简约立法之目的得以顺利实现,实乃与立法决策者集思广益、一鼓作气、积极推动有关。当时除了帝意变法之外,多有儒者表达出宽简立法的观念。除了简约律条外,晋律还吸收儒家新思想,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同时,实行宽政,在减少重罚条文、宽大妇女犯罪等方面多有宽刑之法,等等。《晋书·武帝纪》记载,为配合简约立法,晋武帝多次下诏“约法省刑”,亲自检查执法状况,自上而下督促司法,配合晋律之宽简精神。学界认为,汉以前唐以后是传统刑罚的残酷期,从汉至唐则是可贵的刑罚平缓期,而从晋初至隋则是刑罚宽平期。在晋律颁行后十余年,“天下太平,四方无事,百姓承德”。


  由于魏晋的表率作用,在简化律令方面,南梁亦值得关注。在梁武帝建国之后便下诏,提出了删减律令,南梁律令在魏晋律令之基础上进一步改造创新,篇目更简化,首创隋唐宋等朝令典三十篇体例;内容更完备,其中梁令成为隋唐令的主要渊源。


  陈寅恪认为“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南朝宋齐并未修律,只是沿用晋律,隋唐律则承接北齐,完全深受晋律影响。由于诸侯分封制在唐代被废,故而除了诸侯篇之外,晋律的其余十九篇都被唐律所继承。可以说,隋唐正是在魏晋制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技艺,才能诞生中华法系的经典《唐律疏议》。


  简约的立法技艺与经验


  综合而言,秦汉之后,在立法组织和程序上,国君与重要大臣共同讨论重大立法问题已成常规;君臣共议立法事宜而由君主最后裁决,是当时立法的既定模式。魏晋律便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且多有律学家(立法专家)参与,较秦汉更具有专业性。同时,虽然秦汉之际已强调立法当“明白易知”和“简练准确”,但最终还是走向了繁苛,魏晋之际则利用玄学之法,汲取前代经验,进一步在法律概念和律典结构上精简法条,实现了简约和周备的立法目标。


  除此之外,魏晋立法实践围绕简约律法的中心主题造就了经典的立法技艺,主要包括:一是在立法原则的理解上,增加了立法与执法相互配合之原则,自上而下亲力亲为推行宽简之政,让新法效果立竿见影;进一步肯定了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汉承秦制”的基础上,魏晋承汉制,毫不避讳继承旧朝律法,且积极新增时代精神,如儒家化思想,保证了律法内容与精神的不间断传承,确保中华法系文明传统的延续;进一步坚持立法的统一性原则,协调立法解释(注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确定官方的律注标准,但依然保持解释的开放性。其表现为,即便晋律由张斐和杜预分别进行法条注释,且具有同等权威,但二人之注依然有相互冲突之处。二是在立法时机的选择上,选择在改朝换代,与民更始之际,大刀阔斧删改旧法,减少改革的历史阻力;本着法随时而变的精神,果断且及时制定新法;若遇到因旧法施行既久,致使律令繁冗、科条紊乱、前后抵触,从而造成法制混乱,则及时除旧布新,简约律典、整顿法度成为历代开国的必备程序。三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律令分野,确立了刑名在前,分则在后等律典制作标准,同时确定了律令的篇幅标准,逻辑清楚、结构严谨的立法体例均成为后世范本。四是在法典注释(立法解释)的形式和内容上,提高学者注释的权威性,同时提高了注释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包括术语(概念)注释、具体犯罪情节注释、犯罪后果(罪名)注释、适用程序注释以及立法原意(法理)注释和渊源注释等方法,成为后世不易的释法标准。


  总之,以上立法技艺在隋唐之前就已经初步形成,在隋唐制律时被贯彻得更加彻底。早期中国的立法技艺主要是在魏晋简约立法的实践中得到明确的,可以说魏晋宽简周备的立法技术革新是以上所有立法技艺的前提,也是重要的传统立法经验。


  简约立法技艺的弘扬


  法治的基础在于宽简周备的立法,良法善治更离不开宽简周备的立法技艺。就此而言,简约立法技艺值得进一步发扬和创新。


  第一,重视法典化改造,推进刑法法典化进程。传统中国法以刑典为主,乃治国理政之基,历代极为重视。随着民法典的颁行,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进程正在加速,尤其是环境法典。在此背景下,刑法的法典化改造可谓正逢其时。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离不开“刑民共治”的支持,同其他法律关系的协调更离不开刑法的法典化改造,尤其是刑法与民法典、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衔接,解决这些问题难以依靠传统的刑法修正案方式。通过积极步入法典化轨道,刑法才能在传统与当代之间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迅速进阶。


  第二,重塑简约立法理念,践行简约立法操作。目前,宏观上立法供给充足,微观上立法供给有待深化,例如针对社会新形势新问题的创新性立法有待进一步加快,尤其是在应对新技术、新领域和新矛盾之时。可行的立法方案应该是化繁为简,以重点领域为中心,以重点问题为导向,采取简易体例,进行单项立法,不仅能够降低立法难度,加快立法速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而且能够增强立法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尤其是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立法领域,也应积极借鉴简约立法的理念,及时将党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领域均可尝试。


  第三,增强民主立法渠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面对当时关于立法过于活跃的批评和质疑,魏晋之际的做法是吸收不同立法成员,达成立法共识,以推动立法改革。在此基础上,西晋还主动推出了立法者杜预和张斐的律注,及时向公众传达律文的制定意图和适用标准,提高律典的接受度。当下,在实现立法民主方面则有更多选择。例如在立法通过后,立法起草人员应积极同社会进行沟通,以参加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将立法意图、立法争议,甚至立法背后的考量传递给公众,提升立法的公众认可度。


  第四,强化立法解释主导性,提升法律解释能力。有立法必有释法,立法与法律解释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早期中国的立法如此。晋律在简约化革命之后,同时发布了张斐和杜预的法律解释,并赋予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下,应积极强化立法释法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针对法律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用好用足立法解释权。同时,不断规范司法解释,找到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释法工作的平衡点,实现法律解释自身的法治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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