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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为几大类,法律分为几大类每种类型的法律分别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指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特别是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要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方,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大类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法律,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哪些旺盛的专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方面的意见》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规定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意见》提出,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类型


《意见》强调,各地区几要深入开展(调查每种研究分别,紧密结合面的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分为,全面考虑改革推进有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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